全网唯一标准王
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 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是》《》《国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 防、预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 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塞冷、道路结冰和冰等 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 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 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 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 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 作机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应急处 -1- 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 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 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 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 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 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 化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公路、海事、电力、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 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 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同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 -2 - 识和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学校、社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 位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利用世界气象日、全国防 灭减灾日等活动,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 公众气象灾害防御的意识和能力。 负责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气象灾害防 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 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气象台站应 当定期开放,免费供中、小学参观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科普 资料。 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 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建设工地工人安全培训,并将气象 灭害防御纳入日常管理和应急演练。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 御知识纳入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宣传内容,将气象灾害纳入应 急救灾演练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 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提高气 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 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 生后,开展自救互救。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参加 - 3 - 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表彰奖励的 规定,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 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及 时更新,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 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國值库,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数据库、风险区划、防御重点区域 和风险國值等信息。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本行政区域气 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 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备案。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 政、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 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 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或者完善本部门相应的气 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有关 -4 - 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 建设规划,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 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有关部门 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 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 第十四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 (二)各类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影剧院、大型城市 综合体、宾馆、汽军站、火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 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 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依照《气象灾害防御条 例》和《户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 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建立人工影 响天气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 化、公安、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 应急管理、农业农村、飞行管制等部门协作配合,做好人工 - 5 - 影响天气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 要,在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学校、医院、车站、公用及客运 码头、岛屿、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化学品仓库、江河湖泊、 交通干线、工(农)业园区、生态林区、旅游景区、风景名 胜区、大型商场、广场、城市易涝点等区域或场所,设立预 警信息接收和播发等设施,并确保有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易受台风、暴雨等气 象灾害影响区域的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山塘、 水库、紧急避难场所等防御设施建设,提高对台风、暴雨气 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 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对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执行《户东省气象灾害防御 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象灾害监测 网络和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 平台。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 和协调工作。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无偿地尚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大气、水文、 - 6 - 旱涝、森林火险、农业灾害、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电网敌 障、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相关信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干九条本市实行灾害性天气风险预判通报制度。 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但 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气象主管机构将风 险预判信息提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应当提前采取防御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 及时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统一向社会发布,及时对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更 新或者解除。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信息。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可以由有关监测部门 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联合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引!,依 照《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播、电视、通信、报纸、网络等媒体应 当及时、准确、无偿地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 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明发布时间 和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要求及时增播、 播报或者刊登。 -7 -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后, 广播、电视应当不间断滚动播出预警信号、天气实况和防御 指引等相关信息。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应当确保 气象信息传递和救灾通信线路畅通,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决速播发的绿色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灾区域内的 手机用户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有关部门接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 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行业、本系统传播, 并组织做好防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收到当地气 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 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 象灾害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矿区、车站、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旅 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 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 广播等途径,及时在其管辖区域内传播。 第二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通过微信、微 博、QQ等信息传播方式,以转发的形式准确传播气象灾害预 警信息。 第二十三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更新或者解除时,县级 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 - 8 - 府、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单位。 第二十四条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时,相关主管部门

pdf文档 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 1 页 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 2 页 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2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