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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 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建设服务型政府 ,营造 最优营商环境 ,按照“投资服务需求 、设计服从规划 、保证 质量安全 ”的要求,构筑政府管理和项目管理 “双流程 、双 优化、共提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 ,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财 政性资金开展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 等工程项目 ,但是不包括交通 、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需要上 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以及油气库 、油气长输管线 、民 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和保密工程。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遵循科学决策、 规范管理 ,主动服务 、优化审批 ,流程管控 、注重绩效 ,信 息共享、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改善职权行 使方式,简化审批受理材料 ,优化办理环节 ,加强各部门之 间的协作 ,实行主办负责制 ,避免重复审批 、重合管理 ,在- 2 -审批过程中主动指导,协同推进,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 第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统一审批标准 、简化业务流 程,开放业务数据 ,提供工作指引 ,规范办理行为 。改变坐 等审批、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 ,增强职能履行和 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 外,各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 (拆分) 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 。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 ,实行收件确认 ,项目单 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负责 ,审批部门对备 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 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 。在线平台是建设项目施工许 可相关事项跨部门协同办理的平台 ,并作为广东政务服务网 深圳行政区域的在线办理系统 。在线平台应当满足审批部门 、 建设单位 、中介机构等多方使用单位共同应用和数据共享的 要求,各部门审批系统与在线平台对接 ,数据双向实时流转 , 在线平台实现审批事项 、受理材料 、批复文件 、流转信息等 的强制共享 、结果互认 ,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 、全业 务流转、全方位监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 “多规合一 ”信息平台 (以- 3 -下简称多规平台 ),整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 土、交通运输 、生态环境 、海洋、林业、水务、气象、海绵 城市、综合管廊等各领域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 ,形成全市 空间规划“一张蓝图 ”,为项目空间论证、策划生成提供平 台支撑,不断提高 “一张蓝图 ”统筹项目实施效率 。各相关 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汇交 、共享协调一致后的空间性规划和相 关信息,保证相关数据的及时性 、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 安全性,涉及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管控 内容、核查规则、法律依据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深圳市投资项目登记平台 (以 下简称登记平台 ),通过登记平台对政府投资项目赋码,按 照有关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 ,审批通过的出具项目建议书批 复文件。项目单位首次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前, 应当通过登记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 ,获取项目全生命周期 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 。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代码时一并 申报项目建议书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办理。 各部门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相关管理制度, 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推进网上受理、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 通过视频会商 、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沟通协调 ,实 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推行“不见面”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时序包括项目策划 生成和项目审批两大流程 。项目策划生成是建设项目进入审- 4 -批的必要条件,市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项目策划生成是指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意向 、开展前期研 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初步明确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 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以及空间 初步论证、详细论证。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管理项目策划生成并制定具 体管理办法 。项目单位应当提前谋划 ,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 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前期工作成果文件 ,按 照程序申报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完 成论证生成工作 ,通过多规平台反馈空间论证正式意见 ,并 负责解释论证意见和相关数据问题 。项目在策划生成后 ,已 提前介入的审批部门原则上不重复组织同类技术评审或者 审查工作。 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用地规划许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复(以下简称可研批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 施工许可 、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项目审批的每个阶段内包括 应当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 ,两类事项并 行推进。各阶段内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 ,具备必要 条件即可办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各阶段具体 事项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目 录。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即可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 5 -项目前期经费 。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免于项目建议书审批的项目 ,可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程序安 排项目前期经费。 前期经费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3%-5%安排,对于重大项目 或者需要开展场地平整 、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 期准备工作的项目 ,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下达经费 。项目建议 书批复前所需的前期基本研究经费从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  用地规划许可及可研批复 第九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 ,将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意 见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研批复、 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并联办理, 5个工作日 内依次出具办理结果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可 作为项目审批的用地证明文件。 第十条 对于市政线性类项目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及其派出机构出具方案设计审查意见 ,再办理选址及用地预 审手续。对于跨区域的市政线性类项目 ,由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部门统筹协调。 交通类线性工程 ,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与规划和自然资源 部门同步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 公园、护坡、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无 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6 -第十一条  若项目涉及土地整备 、用地批准及国家 、省 事权的审批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的 ,规划和自 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先出具规划设计要点 。公园、护坡、 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无需办理用地规划 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 第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出具 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书 、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时 ,即 启动用地报批 、项目报建工作 。项目用地经市区级政府批准 、 理顺土地权属关系后 ,同步核发用地规划许可和国有土地划 拨决定书。 第十三条  可研编制内容包括但是不限于项目背景 、功 能定位、投融资方案 、全生命周期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分析 、 技术工艺方案 、选址与建设工程方案 、建设工期 、节能节水 措施、环境影响分析 、招标与实施进度 、社会效益评价 、综 合结论等内容,根据估算定额等测算项目估算总投资。 对于总投资 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单纯装修装饰、 设备购置 、维修改造 、绿化提升 、公交停靠站 、交通安全设 施、城市照明等建设内容单一 、投资规模较小 、技术方案简 单的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研审批 ,直接审批项目总概 算。 - 7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 (出具工程规划审查 意见)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概算批复 8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 含技术审查 )。 第十五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 ,项目单位在取得用地预审 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完成 设计方案后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涉及国家 、省事权的审批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的 ,先出具可以满足初步设计需要的建设工程规划审 查意见。 对于市政线性类项目 ,项目单位在取得划拨土地决定书 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涉及空间部分施工图 设计完成后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根据相关规定 ,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 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从其规定。 在项目设计过程中 ,需要查询地下管线信息或者档案的 , 项目单位凭选址意见或者规划设计要点向规划和自然资源 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档案部门查询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档案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若项目涉及国家安全 、文物保护 、地质灾害 、 压覆重要矿产 、机场、水务、危险品、燃气、电力、轨道交- 8 -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需要取得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 及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批准同意的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依据上述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在在 线平台的批复(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国家、 省事权及保密的审批事项除外。 第十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核查、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 /公共设施名称 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 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 ;开设永久路口审批与市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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