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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公布根据2020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6 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 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石化工程新建、扩建、 改建活动以及对石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化工程包括生产界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套工程和附属 工程。 第三条石化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 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区石化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 -1 - 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经 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消 防、环境保护、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化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首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 建立石化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石化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首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 建立石化工程质量诚信档案,实现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 第二章‧石化工程质量责任 第七条从事石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 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 化部门应当将石化工程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抄送自治区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石化建筑和安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 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由 石化建筑和安装工程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石化工程开工前,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自 -2 - 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 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尚 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石化工程核准 或者备案文件和相关许可、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相关证书资料以及工程质量责任承诺文件。 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行形式 审查,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一条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石化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组织协调勘察设 计、施工和试生产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首 治区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 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石化工程项目档案,并在石化工程 峻工验收后,及时尚有关部门移交石化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石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石化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 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石化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广、供应商,但是有特 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除外。 -3 - 第十五条石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 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并负责设计交底: 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峻工质量验收;及时处理施 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配合工程质 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石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石化工程的施工 质量负责。 石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 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石化工程建设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石 化工程质量负责;石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 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石 化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 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担任大中型石化工程项自的施工单位 项自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石化工程建设相 关活动。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石化工程分包给其他单 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 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 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石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 - 4 - 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 减料。 石化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 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石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石化工程 样,并送石化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石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 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 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和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石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 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 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 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工程监理 单位监理的名化工程,相关监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5- 第二十四条石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 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石化工程承包合同,代表石化 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 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 名义从事石化工程监理以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石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法定条 件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 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 形式,对石化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七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学,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石化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 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学的,石化工程建 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峻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石化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 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 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石化工程的监理业 务。 第二十九条石化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自治 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合格。 第三十条石化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认定的 - 6 - 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 序和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石化工程质 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负责。 石化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在承担石化工程质量检验 检测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石化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 测石化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二条石化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石化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峻工验收报 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 明确石化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石化工程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 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 费用由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石化工程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 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建设单位采购、施工 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7 - 主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石化工程因使用不当或者自行改造造成 损坏和质量隐患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经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质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石化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 付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试生产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石化工程建设单位收到石化工程峻工报 告后,应当组织石化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 进行竣工验收。 石化工程峻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石化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石化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石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石化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石化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应当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依法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8 - 监理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以及施工质量进行监 督检查,接受并及时处理相关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石 化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覆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 检查; (二)要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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