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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公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5月29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 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认定管理,规范价格认定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 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价格认定活动,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 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 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 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价格认定活动,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准 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 -1 - 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价格认定机构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 定机构负责本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 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 第七条价格认定人员应当经国家或者自治区价格主 管部门培训后,方可从事价格认定工作。 第八条价格认定人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结论公正性和准确性 的,应当回避。 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价 格认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章‧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价 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 具有价格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价格认定。对特殊财产物品和 服务项目需要进行专项价格认定的,应当聘请有关单位和有 关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测或者参加价格认定。 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价格 - 2 - 认定: 一)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二)对未完工平成品,按照完工程度和成本计算: (三)对已使用物品,按照其综合成新率、尚存价值或 者残值折合计算; (四)对抵押抵债物品、变卖或者拍卖物品、无主物品, 结合市场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折价计算; (五)对事故损坏物品,按照损坏程度和修复费用计算: (六)对服务项目,按照当地市场的平均服务价格计算。 第干二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接受价格认定提出机 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之白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 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十三条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 的,可以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 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经提出 机关确认后,作为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 (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 其他目的的; (二)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 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 - (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 其他目的的; (二)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 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 - (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 其他目的的; (二)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 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 - (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 其他目的的; (二)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 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 - (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 其他目的的; (二)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 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 - (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 其他目的的; (二)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 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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