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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排水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 设和发展 ,减轻水体及城市水源污染 ,保护环境 ,促进节约 用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情况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向城市市政设施以及利 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废水的单位 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市区 ,是指龙沙 、铁锋、建华、富拉尔基四 区。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使用市政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供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政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 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其污水 处理费由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按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 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 ,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根据各方 面的承受能力,分步到位,按管理权限审批。 - 2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用水数量逐月征收。 (一)使用城市供水的 ,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 。其中 无水表的,按照规定收取的水费量核定。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 ,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 。其中 无水表的,按照水泵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水量核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 ,持当地民政部 门颁发的特困证明材料,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开征污水处理费后 ,生态环境部门征收的污水 排污费(不通过城市排水设施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 、废水的 除外)和排水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同时取消 。 第七条 收费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正规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征收单位应 将污水处理费及时 、足额上缴财政部门资金专户 。市城市供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初编制征收和使用计划 ,经财 政部门同意后,纳入年度维护和建设资金计划。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 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偿还国债转贷资金 ,不得挪作他 用。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 ,做为地方自筹匹配资金 ,重点 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条 对污水处理费代征收单位 ,按征收额 2.5%的比 例给予代征手续费 ,按计划超收部分 ,依市财政部门的有关- 3 -规定实行超收分成。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 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每逾期一日, 加收欠缴额度 3%的滞纳金。 其中,情节严重的 ,可并处欠缴额度 1至3倍的罚款 ,但对 非经营性用户的罚款, 最高不得超过 1000元;对经营性用 户的罚款, 最高不得超过 2万元(下同 )。 (二)对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经市 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有关规定停止其排水 、市 政供水或取缔其开采地下水、地表水许可。 第十二条  罚款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 ,按照国家 、省有 关规定和本市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辱骂、殴打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或者阻 挠其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按《行 政复议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 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 4 -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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