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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经营的管理 ,根据《齐齐哈尔市限 制养犬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均应遵守《规定》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从事犬类经营活动,是指从事犬类养殖、 交易、屠宰和举办犬类展览 、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 (包括 店内柜台 )、医院及犬肉加工等项活动。 第三条 从事犬类养殖 、屠宰活动的 ,应当到经营所在 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条 犬类养殖者应逐犬立档 ,做到来源清 、检疫清、 免疫清、去向清。 放弃饲养的犬可送交犬类留检所处理。 第五条 凡参加犬类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犬类交易者应在指定交易场所 ,依法交易具 有《犬类免疫证》的犬。 本项所称指定交易场所 ,是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犬类交 易市场、犬类养殖和屠宰场。 (二)从事犬类交易应服从管理 ,遵守交易规章 ,履行 交易手续。 - 2 -(三)未经检验检疫的犬不得交易。 第六条 从事犬类屠宰的 ,应当在卫生健康 、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屠宰合法交易的犬类。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由公安、卫生健康 、农 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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