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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 ,规范土地市 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黑 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适用范围是龙 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 、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七个 区。 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年租金缴纳义务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 : (一)原划拨土地不再适用《划拨用地目录》的; (二)原划拨土地改作商业服务业或工业用途的; (三)政府以租赁形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再 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 、联营和因出租地上附着 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五)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 (六)因企业改制 、房产交易等原因已办理出让 、租赁、 作价出资 、授权经营手续的工业类用地 ,临时改变用途用于- 2 -商业、金融、商务办公 、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 等经营性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和土地级别 、用途划 分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制定 ,报省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 备案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和土地级别 、土地类 别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 缴,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使用 ,由 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应当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并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全 额上缴。 国有土地年租金属于基金类收入 ,应纳入地方财政基金 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减免 、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征缴程序: (一)申报登记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应缴纳国有 土地年租金行为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办理国有土地出租登记手续。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办理登记手续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制发并要求填报的 《国有土地年- 3 -租金登记表 》; 2.登记人有效身份证明; 3.有关土地权属材料或者房屋产权证; 4.出租房屋及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书。 (二)调查核定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接受申报后 ,应当 进行现场调查 。在核定土地用途 、级别、面积、土地使用权 性质的基础上 ,绘制土地示意图 ,确定土地等级 、地类及国 有土地年租金标准。 1.国有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为: 国有土地年租金 =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计收面积 2.计收面积的界定: 宗地整体出租或改变用途的,按宗地界定计收面积; 场地(地上无建筑物 )出租或改变用途的 ,以实际出租 或改变用途范围土地面积界定计收面积; 因地上建筑物出租或改变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变用 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建筑分摊的土地面积作为计 收面积。 (三)标准确定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 《国有土 地年租金登记表 》确定的土地等级 、地类、计收面积及约定 的其他内容支付国有土地年租金。 (四)组织征缴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 《国有土地年 租金登记表 》征缴国有土地年租金 ,征缴前书面通知年租金- 4 -缴纳义务人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标准、时间及地点。 第八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按年收取 。不满一年的 ,按月 计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九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未按期缴纳国有土地年租 金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 的有关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 地用途等登记情况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5日内, 持《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一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终止其应缴纳国有土地 年租金行为的, 应当在其行为终止后 30日内到自然资源管 理部门办理终止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内 ,市人民政府调整 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 ,国有土地年租金按调整后的标准执 行,但不影响抵押贷款的抵押年限。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国有土地所在街 、路的确定依据其地上建筑物门 面所处街、路确定,并据此划定土地等级、地类。 (二)征缴国有土地年租金的行为 ,不作为国有土地用 地办证或者确定土地、房屋使用权性质等的依据。 (三)企业改制后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工业 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 ,按商业用地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年- 5 -租金标准的差价补交国有土地年租金。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租 、改变用途和国有土地年租金缴纳情况的核查 ,对 漏登、漏缴等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  市政府建立国有土地年租金缴纳情况诚信 考评体系 ,对年租金缴纳义务人的缴纳情况实施考评 ,并将 考评情况通报金融、监察、审计等部门。 第十六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对自然资源管理部 门的核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不得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按期 申请办理 《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 》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办理。 第十八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瞒报、谎报国有土地出租时间、面积和用途的 ; (二)出租或者临时改变用途等使用土地情况发生变化 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涂改《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的。 第十九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拒绝缴 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 ,由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下达 《催缴土 地年租金通知书 》限期补缴 。逾期不缴的 ,由市自然资源管- 6 -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年租金缴纳义务人串通弄虚作假 ,造成国有土 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二)未依法履行登记 、核查、测算、征收职责 ,造成 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三)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国有土地年租金 ,造成 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第二十一条  对在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具体办法由财政部 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可以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市其他有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规定与 本办法不相符或发生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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