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创建生态、宜居、美丽的园林城市,加强城 币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社会公益性 城市公园和非公益性城市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尚未建设的 城市公园用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 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 境、休闲游憩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 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和社区公园等。 第三条本市公园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公园名录并对外公布。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规划、建设、管理 和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公园 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县(市)、区级公园的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社会公益性公园 - 1 - 的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对于免费开放的 公园,落实专项资金保证公园维护管理经费,确保公园维护 和管理的正常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筹集公园的建 设、管理资金,并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公益性公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 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本市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做 到布局均衡,类型齐全,功能完善。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由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 园发展规划编制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公园建设项自目设计 方案实施,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保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园景观、设施、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 准,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 (二)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 秩序。 (三)养护管理绿地、树木,保护古树名木和园内文物 - 2 - 古迹。 (四)负责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护大 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及 社会团体、个人认养动物工作。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有关 行政机关报告。 (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改变 公园用地性质和公园功能。 第十条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及其他建 设项目,必须符合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 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公园配套服务的经营 者,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确定合理的经营期限。 第十一条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的公园内游 乐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按合同有关约定履行。 第十二条公园内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应当经公园 管理单位同意,其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 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 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单 立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关闭或者变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 - 3 - 前公告。 第十五条公园内重要景点、危险区域、较大岔路口等 应设置说明牌、警示牌、指示牌等标牌。 标牌应当采用中外文对照的方式并保持齐全、清晰、准 确。 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为确保公园水域人身安全,应配备必要的救助设备及人 员。 第十七条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军外,其 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经批准进入的车辆,其行驶 及停放不得影响游客游览和安全。 第十八条鼓励公众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公园服务和管 理工作: (一)对公园规划、建设、保护、服务和管理提出意见、 建议。 (二)对公园管理单位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 (三)引导文明游园,对不文明游园行为进行劝阻,维 持游园秩序。 (四)举报、投诉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有助于提高公园服务和管理水平的方式。 第十九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环境,保护公 -4 - 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公园内禁止下列行 为: (一)聚众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 其他危险品和管制刀具。 (二)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画,张贴、 散发广告。 (三)损毁、采挖花草树木,损坏各类设施、设备,取 土挖石。 (四)擅自野炊、烧烤食品,焚烧草木。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焚 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 (六)在公园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捕捞、凿冰。 (七)跨越栅栏,恐吓、投喂、伤害动物。 (八)未经批准设置标语牌、广告牌及其他设施。 (九)向公园排放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向公园水体 倾倒杂物、垃圾,排放污水、废水。 (十)无证无照经营。 (十一)占卜等迷信活动。 (十二)携带宠物入园。 (十三)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占用绿地、 道路,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 (十四)使用高噪声的方法招揽游客,超过区域环境噪 -5 - 声排放标准播放音响设备,影响周边环境。 (十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十三)项规 定的,责令停止占用绿地、道路,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 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将车驶离,并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 止损害,视情况可以没收其取土挖石工具,并处500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视情况可以暂扣其烧烤设备,并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可以并处没收垂钓、捕捞、凿冰用具。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 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 - 6 - 1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向公园水域排放污水、废水的, 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 职责处理。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十)(十一)项规定的, 责令停止经营、占下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责令 将宠物带离公园,并处200元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五)(八) (十四)项规定的,按照城市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境保 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处理。 第二十二条罚款按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并全额 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不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审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行政主管 部门及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 -7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公园管理,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30日起施行。2006 年4月6日公布的《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市人民政 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8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公园管理,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30日起施行。2006 年4月6日公布的《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市人民政 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8 -

pdf文档 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 1 页 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 2 页 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2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