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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应对气变化办法 (2010年8月6日省政府令第75号公布根据2020年 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高全社会应对气 医变化的意识和能力,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 统筹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生态立 省战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对气候变化,是指运用法律、经 济、行政和科技等手段,对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引起的气 变动造成的影响所采取的对策,包括气候变化的适应与减 缓。 第三条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应当遵循结合实际、统筹规 划、突出重点、科学应对、广泛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 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辖区内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目标和措 -1 - 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动绿色发 展的政策和机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绿色投入, 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理念。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节能 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化管理措施,落实节能 减排目标责任,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活动。 鼓励公众选择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消费模式和生活 方式,自觉履行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适应气候变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照主 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绿色发展, 逐步形成生态、资源、人口、经济相协调的发展格局。 第七条坚持工程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的方针,以保 护生态环境为重点,加大三江源地区、青海湖流域等典型生 态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 性。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 规划,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2 - 严格执行国家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节水用水管理制 度,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有效保护和利用水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合理开发利用空 中云水资源,开展以抗旱、防、水库增蓄、森林草原火灾 扑救、生态环境保护等为自的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九条推进农牧业结构和种植结构调整,加强农业、 牧业、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 植树造林工程,坚持以草定畜、控制草原载畜量,扩大森林 覆盖率,发展碳汇林业,遇制生态环境退化,增强农田、草 原和森林的碳汇功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发 展旅游产业与建设生态文明相结合,科学利用原生态和自然 生态旅游资源。 第十一条铁路、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铁路、 公路沿线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开展 多年冻土区铁路、公路冻胀、融沉等防治工程技术研究。 第十二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 医变化监测与评估系统,加强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监 测,开展气变化对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敏感行业的影响评 估,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青海省气候变化评估报告》,为适 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及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规避气候变化带 -3- 来的气候风险,对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区域性经 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 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内容、程序,按照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减缓气候变化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 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能源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落后 产能退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等相关部 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单位的管 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配套设施、中水回用设施及水质在线 监测设施建设,开发先进的垃圾焚烧、填理和回收技术,提 高对废气、废水、废弃物的处理率,落实减排措施,削减污 染排放。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相关部 门应当加强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控制和减少农牧业活动 中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推户光优发电、风能、太阳能灶、太阳能采暖房、牲备 暖棚等项自在农牧民生产生活中的应用。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桔秆综合利用技术开发, - 4 - 积极推户桔杆还田等技术的应用,帮助农民提高桔杆综合利 用技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其它烧荒活动。推进农村牧区 改水、改厕、改圈工程,提高粪便处理和沼气利用普及率。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用能 单位应当提高资源综合利用能力,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提高 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 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 排放量,提高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减排教育和岗位节能减排培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开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动 太阳能光优建筑一体化和太阳能路灯等节能系统在城镇建 筑、基础设施中的应用。 鼓励和扶持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中采用太 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建筑物采暖能耗。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适应气候变化和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自标作为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 重要内容,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应对气候变化提 -5- 供资金支持。 地方财政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 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等。 第二十一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 保护规划、生态保护建设规划、水资源规划和水保持规划 等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公众 和气象等部门的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 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气象等部门 和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 节能减排主题活动,普及气候变化知识,增强群众应对气候 变化的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知识纳入到中 小学教育教学内容中,使气候变化教育内容成为素质教育的 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鼓励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参加应对气候 变化国内外合作,学习和应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对气 候变化能力。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注 重支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的实 施。 对依法列入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户目录的项目和可再 -6- 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依法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 当积极推行节能产品认证、能效标识管理,运用市场机制, 引导用户使用节能产品。 加强对用能单位经常性监督,对有色金属、建材、钢铁、 化工、火力发电、煤炭等重点用能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 民政府报告应对气候变化职责履行情况,并将节能减排指标 完成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 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 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适应气候变化:是指人和自然对于实际的或预期的气候 刺激及其影响所做出的趋利避害的反应。 减缓气候变化:是指人类通过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源和 增加温室气体的吸收而对气候系统实施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7 - 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依法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 当积极推行节能产品认证、能效标识管理,运用市场机制, 引导用户使用节能产品。 加强对用能单位经常性监督,对有色金属、建材、钢铁、 化工、火力发电、煤炭等重点用能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 民政府报告应对气候变化职责履行情况,并将节能减排指标 完成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 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 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适应气候变化:是指人和自然对于实际的或预期的气候 刺激及其影响所做出的趋利避害的反应。 减缓气候变化:是指人类通过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源和 增加温室气体的吸收而对气候系统实施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7 - 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依法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 当积极推行节能产品认证、能效标识管理,运用市场机制, 引导用户使用节能产品。 加强对用能单位经常性监督,对有色金属、建材、钢铁、 化工、火力发电、煤炭等重点用能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 民政府报告应对气候变化职责履行情况,并将节能减排指标 完成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 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 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适应气候变化:是指人和自然对于实际的或预期的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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