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办法 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 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凡持有本省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 权利。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原则,即不论保障对象单位性质,隶属 关系,统一归当地民政部门管理。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 -1 - 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 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请的审批、 复核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管理审批 机关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应承担管理审批机关交办的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 经费。统计、审计、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各 级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国家政策性调 整外,由省民政会同省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州 (市)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水电、 燃料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 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款规定 重新确定。 第六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申 报制度,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 出书面审请,并如实填报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城市居民最 - 2 - 低生活保障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查, 在接到审请后的20日内将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 内办结审批手续。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审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审批需要,可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审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 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接受 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发给《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证》,并应当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养人、 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 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九条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 币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委托机构) 分别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 7白,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审请享受城市居 -3 - 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任何人都有权尚管理审批机关检举 或投诉;管理审批机关当认真核查,对情况属实的不予批准。 第十条家庭收入核定的内容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基本养老金、离 退休费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学徒期间的生活津贴; 三)接受的赚养费、扶养费或其他馈赠: (四)领取的救济费、失业保险金等。 第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 关以货市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也可给 付实物。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批准的当月开始计发,不满一个月 的按一个月计发。 第十二条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公布领取的时间和地点, 通知保障对象及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保障对象凭《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每月 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领 取当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审批机关应创造条件,逐步 实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各级 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障资金除中央财政补贴 部分外,其余资金坚持分级负担的原则,省、州(市)承担 - 4 - 资金的比例,由省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贴各地的 保障资金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核后,下达给州(市)财政, 与州(市)承担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各地财政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民政 部门提出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年预 算。财政部门应将拨付的奖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 设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保证按月发放,年终决算。 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拨付给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专用帐户。县级民政部 门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总帐、明细帐和各项规章制 度,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明 细帐和保障对象台帐,并于每月底前由县级民政部门汇总后 逐级上报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管理审批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企业应当如实 填报保障对象基本情况调查表,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和收 入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保障对象其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 日内告知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企业,由居民委员会或企业告 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和期限,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籍变动时,取消保障资格,收 -5 - 回《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户籍变动后其在省 内新的户口所在地,如家庭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则可重新办理审报手续。 第十八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在就业、 就学、就医、从事个体经营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 给予下列照顾和扶持: (一)免费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培训和就 业咨询、指导服务; (二)免收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 (三)考入省内外大中专院校的,其在校读书期间仍按 家庭成员计算,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入校时可持县 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校审请助学金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注册费和工商管理费。 第十九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 币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期间,就参加其所在 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治安、环保、卫生等公益性 社区服务劳动。 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经有关部门二次推荐提供就业 岗位,无故拒不就业的,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条管理审批机关在受理和审批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审请时,不得尚审请人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任何 费用,也不得附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的其他条件。 - 6 - 第二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接受社会 和群众的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应法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保障对象应如实告知家庭成员和收入的 变化情况,并接受管理审批机关的检查和监督。违反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 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 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在核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和真实 情况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的; (三)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数额的: (四)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款物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行政 机关发布的规定和本办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执行。 -7 - 第二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接受社会 和群众的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应法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保障对象应如实告知家庭成员和收入的 变化情况,并接受管理审批机关的检查和监督。违反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 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 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在核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和真实 情况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的; (三)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数额的: (四)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款物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行政 机关发布的规定和本办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执行。 -7 - 第二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接受社会 和群众的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应法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保障对象应如实告知家庭成员和收入的 变化情况,并接受管理审批机关的检查和监督。违反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 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pdf文档 青海省实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青海省实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办法 第 1 页 青海省实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办法 第 2 页 青海省实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2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