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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 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和《青海省气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 信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 是指有发布权限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 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 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 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雪灾、森林(草原)火险等种 类(具体见《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第三条,预警信号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 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 -1- 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省气象主管机构司以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 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和本省防御减轻气象灾害的需要, 选用或者增设预警信号种类,制定和完善防御指南,经国务 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 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和气象灾害防御社会 联动机制,将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纳入城 乡规划,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护扩大 警信号覆盖面。 第五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预警信号发布与传 播的管理工作,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研究,不断提高气象 灾害预警能力。 州(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预 警信号的传播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 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 急管理、通信、市政、文化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照 《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结合实际,完善 专项应急预案,保证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2 - 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对在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 台站统一无偿发布(包括预警信号的更新和解除)。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发布权 限和业务流程,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指明预警的区域, 并根据天气变化和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情况,对所发布的预警 信号予以更新或者解除。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 布预警信号。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同时发 布多种预警信号。 发布的预警信号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 象主管机构,并通知相关部门和承担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单 位。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和开展基础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企业(以下简称承担预警信号传播工作 的单位)应当无偿承担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 顽警信号发布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应当立即将 预警信号传至当地承担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单位。 承担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单位收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 - 3 - 的预警信号后,应当根据预警信号的级别,采用多种形式推 播预警信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传播工作。传播的预警信号 应当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 改预警信号内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传播虚假预警信号。 第干条气象台站和承担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单位应 当建立稳定有效的合作机制,完善预警信号即时插播制度和 可靠的预警信号传输渠道,保证预警信号传输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在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传播预警信号并根据 预警信号的级别和防御指南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避 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 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通过户播、电话等多种手段及时公 众广泛传播。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公园、旅游景 点等人口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 利用广播、告示、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立即传播预警信号,并 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预警信 号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 - 4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编印预警信号宣传材料等多种 方式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 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预警信号宣传的 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承担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单位违反本办法 规定,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 预警信号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5方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传播虚假预警信号的,由 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 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传播或者不传播预 警信号,导致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 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 失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 7月29白发布的《青海省灾害性大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同 - 5 - 时废止。 《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与本办法同时 公布。 - 6 - 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一、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表不。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雨 RAINSTORM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2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5 亳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格尔木市区、大柴旦、茫崖、冷 湖等年降水量小于100毫米的地区,降雨量达10毫米以上) 易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城市内涝等灾害。 防御指南: 1.暴雨区的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 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堵塞,确保行车安全; 4.收盖露天晾晒物品,以防雨淋; 5.检查城市、农田、堤坝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晟 圆RANSTORY 图标: -7- 含义: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2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5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格尔木市区、大柴旦、茫崖、冷 湖等年降水量小于100毫米的地区,降雨量达10毫米以上), 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城市内涝等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防御指南: 1.暴雨区的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防御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堵塞,确保行车安全; 4.收盖露天晾晒物品,转移低洼易浸地区物资: 5.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 6.检查城市、农田、堤坝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 施,塘堰、水库保持安全水位。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IRANSTORM 图标: 含义: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2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5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格尔木市区、大柴旦、茫崖、冷 湖等年降水量小于100毫米的地区,降雨量达10毫米以上), 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城市内涝等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防御指南: 1.暴雨区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暴雨的预防和应急准 备工作; -8- 2.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 段实行交通引导; 3.学校、幼儿园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4.驾驶人员注意路滑和塌方,确保行车安全; 5.适时转移地质灾害危险地带的人员和危房居民: 6.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7.收盖露天晾晒物品,转移低洼易浸地区物资; 8.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暴雨可能造成的城 市内涝、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6606雨 红RAINSTORM 图标: 含义: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格尔木市区、大柴旦、茫崖、冷 湖等年降水量小于100毫米的地区,降雨量达17毫米以上, 青海南部地区1小时降雨达25毫米以上),引发洪涝、滑坡、 泥石流、城市内涝等灾害的可能性非常大。 防御指南: 1.暴雨区的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 和抢险工作; 2.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 通引导;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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