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2012年12月10日省政府今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20年 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 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 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权限。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 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并遵循下列 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开; (二)在法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实施: -1 -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排除不相关 因素干扰; (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司法行政部 门负责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具体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工作的组织实施。 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应当包括法定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三个方面。 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 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报省司法厅审查备案。上级行政 处罚实施机关已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只作原 则性规定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其规定,根据 本办法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 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 不适应实际情况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按法定权限 和程序规定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按规定审核备案后向 社会重新公布。 第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 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时,应当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第八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下列法律、法规和规 章原则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形予以明确,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 (一)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 当对应列举出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规定有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 对应列举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标准 (三)对违法行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并且便于制定 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对应列举出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标 准; (四)依法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时发 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 - 3 - 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三)严重阻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的: (八)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 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予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 4 -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出现 下列情形: (一)不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法定理由随意减轻 或者加重行政处罚,或者不分情形一律按法律规定的最高限 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三)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或者依法应当 不予行政处罚而实施处罚的; (四)对违法情形和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一致的 (五)放任违法行为发生再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 政处罚后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 (六)采用不正当手段、方式,诱使当事人违法违规并 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情形。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建立并完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期限、说明 理由等程序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职能分离制度。对重大 或者复杂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 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审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 5 - 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 的,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当事人审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或者不 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可以监察机关以及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机关审诉或者检举;受理审 诉或者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定职权对申诉或者检举的事项 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 诉人、检举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审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 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等 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 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荷 私舞弊的,取消执法资格,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7 -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7 -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7 -

pdf文档 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 1 页 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 2 页 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2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