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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07年7月8日省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 1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6月 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 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 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 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 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工矿区的具 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 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异 议的,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量的结果为准。 -1 -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 收。 第五条本省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依照《青海省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 用税税额表》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幅度,根据当地市政建设 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制定适用等级的具体范围和相 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占用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二)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 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 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税收管 理权限由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将下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用 于生产经营或者建房出租的,应当从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出租 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2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 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李、上下半 年或按年一次性缴纳。按月缴纳税款的应于税款所属期当月 征期内审报缴纳;按季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3月、6月、9 月、12月征期内审报缴纳;按上下半年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 4月、10月征期内审报缴纳;按年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在税 款所属期当年任何月份征期内审报缴纳。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实 际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如实向所在 地的税务机关审报。新征用的土地和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 使用权发生变动的审报期限为30白。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尚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提供土地权属变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配 合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5 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 -3 - 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 4 - 附件: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地 区 土地等级 税额幅度 西宁市 市区、建制镇 一级 10-20 二级 8-18 -5- 三级 5-16 四级 3-12 五级 1.5-10 格尔木市 市区、建制镇 一级 4-12 二级 2-10 三级 0. 63-8 德令哈市 市区、建制镇 一级 3-10 二级 2-8 三级 0. 63-6 大通、湟中、 县城 一级 1-5 平安、乐都、 建制镇 二级 0. 63 民和、互助 共和、循化、 县城、西海镇 一级 1-3 湟源、同仁、 贵德、尖扎、 建制镇 二级 0. 6-2 化隆、门源 大柴旦、鸟 县城 一级 0.42-2 兰、都兰、海 晏、兴海、贵 南、同德、刚 建制镇 二级 0. 42-1 察、祁连、玉 树、玛沁、茫 崖 天峻、泽库、 县城 一级 0. 42-2 河南、冷湖、 秤多、曲麻 莱、治多、杂 多、囊欠、玛 建制镇 二级 0. 42-1 多、甘德、达 日、久治、班 玛 工矿区 0. 428 -7. 崖 天峻、泽库、 县城 一级 0. 42-2 河南、冷湖、 秤多、曲麻 莱、治多、杂 多、囊欠、玛 建制镇 二级 0. 42-1 多、甘德、达 日、久治、班 玛 工矿区 0. 428 -7. 崖 天峻、泽库、 县城 一级 0. 42-2 河南、冷湖、 秤多、曲麻 莱、治多、杂 多、囊欠、玛 建制镇 二级 0. 42-1 多、甘德、达 日、久治、班 玛 工矿区 0. 42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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