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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2018年1月13日省政府令第120号公布根据2020年 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 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 揽、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等市场活动, 以及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保 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 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支持开发测 绘地理信息产品,引导测绘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测绘 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 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 -1 - 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 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 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开展活动。 测绘单位作业期间应当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汇交作业成果。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项自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政 府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 件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自不得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 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 务范围和项目技术标准等要求,并查验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 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 第九条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测绘成本的报价竞标,招 标单位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执行相关 -2 - 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 照市场原则科学合理确定。 第干条测绘单位不得转让中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部分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 在测绘合同中明确,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自总承包量的 40% 。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分包。 第十一条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 绘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 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 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 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串通、弄 壶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 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 指导。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30白前, - 3 -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 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数据接收、处理、存储、传输、使 用以及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 第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测绘 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源获取、处理、分发服务,提高利用效 率,确保测绘地理信息基础数据的安全性、权威性和现势性。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实 现测绘成果共享。 第十五条因测绘工作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使用无 人机进行航空摄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并遵守有关航空飞行管制的规定。 第十六条测绘航空航天遥感项自目获取的影像资料,应 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 处理的,不得提供使用。 第干七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图市场 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地图以及主要 表现地为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 - 4 - 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第十八条从事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和 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配 合地图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 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根据表现地范围报 送有审核权限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送审地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关标准要 求,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 号。 景区图、街区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 可以不送审。 第二十条生产制作附有国界线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 域界线、范围的示意性地图图形的标牌、广告以及纪念品、 工艺品等,应当使用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图图形;生 产制作单位自行制作地图图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测 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和定期 更新本行政区域的标准样图、公益性地图,供社会无偿使用。 编制行政区域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注。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 - 5 - 地图的,应当准确标注国家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图 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服务机构的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注 费用。 第二十二条实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制度。测 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监督 管理,完整记录测绘单位基本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 为查处情况等信用信息事项,并向社会公布,提供查询服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 用奖惩机制,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列为重点监管 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将不良信用信息推送相 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乙级以下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负责审级测绘单位信用信 息的征集。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门做好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用信息。 征集的省外测绘单位不良信用信息,由省测绘地理信息 主管部门转送该测绘单位注册地的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门。 第二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行 - 6 - 业诚信体系、内部监督协调机制,推进和加强行业自律,引 导测绘地理信息从业者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宣传、普及测绘 地理信息知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服务功能。 第二十六条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测绘地理信息主 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被检 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资 质、测绘成果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应当及 时向社会公布。 年度测绘资质巡查比例不少于辖区内各等级测绘单位 总数的 5%。 第二十七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与工业和信 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民政、新闻出版、广电、市场监管、 保密、网信、通信管理等单位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联合监 管机制,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 法行为。 王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测绘 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 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 -7 - 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测绘单位未提供真实、准确的信用信息的, 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 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 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8- 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测绘单位未提供真实、准确的信用信息的, 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 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 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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