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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 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 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配 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 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 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 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 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 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1 -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服 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社 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并将物业管理工作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宅小区 管理保障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老旧住宅小区的基础建设和物 业管理。 第七条构建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机制,完善诚信服务 体系,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 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核; (二)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 (三)建立物业管理专家库; (四)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物业管理 经营活动; (五)指导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 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2 - 第九条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 策;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 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住宅物业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和采用协议方式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备 案工作; (五)监督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和使用以及物业承接查 验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六)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核: (七)召集有关物业管理的联席会议,负责物业纠纷的 协调处理和信访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下列有关部门根 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在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和物业交接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二)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 会的指导、监督,协助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 管理的相关工作; - 3 -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物业 服务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保修 期内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相关保修工作: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审查,并按规定标准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规模进行审核: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业主投诉或者 举报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未依法履行维修养护责住的问 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人防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及设施维 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监管物业服务收费行 为,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乱收费和乱加价行为,对物业管 理区域内的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 设备进行安全监察,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 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九)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根据职责分工,依法 查处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占用、 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反消防法 律、法规的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规划部门许可擅自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破坏房屋外立面以及 - 4 - 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行 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 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并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物业区域内专 业经营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 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和业主委员会 的选举、备案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 责; (二)组织召集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相关 部门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三)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点,接受业主的投诉 和举报,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 (四)负责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组织开展 本辖区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 (五)建立物业管理应急预案,落实物业应急管理长效 机制。 第十二条居(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物业 管理工作机制,参与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物业 - 5 - 管理纠纷; (三)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未实施物 业管理住宅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管理规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 维护公共利益,做好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的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 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推行行业服务标准和标准化服务,督 促物业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促进物业行业健 康发展。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 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 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十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 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 项提出建议; - 6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 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宅专项维修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继受人、业主书面授权的代理人, 依法享有前款规定的除被选举权以外的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 法定和约定的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使用和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 作出的决定; (四)遵守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规定; -7 -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 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 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 方案; (五)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对所得收益进行管理 和分配使用; (八)归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 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 -8 - 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有关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 的文件资料。 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提 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 会会议筹备组。 第二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 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村)民 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 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组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 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 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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