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军停军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 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改善城市市容和交通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军停军场(以下简称停军场) 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 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军场、专用停军场和道路停军泊 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 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军停放的 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 -1 - 车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配套建设、有效利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 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 作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和道路停 车泊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规范道路停军泊位的施划, 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级财政投资公共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本辖区内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综合执法、消防、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市 场监管、财政、税务、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部 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政 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落实 税费减免、政府补助等优惠政策。 -2 -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 发展需要,结合市区交通发展实际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标准和设 计规范配套建设停军场,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规划建设停车场应当为电动汽车 等新能源汽车使用和推广创造条件。 配建停车位未达到规划标准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 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结合本区域及相邻区域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补建停军场使其达到标准。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交 通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制定居住区停车位配 建标准时,应当考虑提供适当数量的公共停车位。 土地供应方式为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当在现有标准基 础上合理增配公共停军位。 第十条严格控制停车场规划用地,已纳入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停车场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按照确定的停车场专项规划,引! 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及个 - 3 - 人可以利用红线范围内的空地、广房、仓库等自有用地建设 公共停车场。 第十三条合理利用城市公共建筑、道路、广场、操场、 绿地、桥梁的地下空间资源以及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公 共停车场。 第十四条‧建设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 目报批。 利用城市公共建筑、道路、广场、操场、绿地、桥梁的 地下空间设置停车场的,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建 设单位应当征得地面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提出建设方案, 相关审批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的,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法 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公 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 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泊位、专用停军泊位数量。 第十六条司以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待建土地、空闲广 区、边角空地、符合条件的立交桥底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 场。 设置临时停军场的,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 志、标线,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的停军场,不得影响正常土地供 - 4 - 应。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开 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 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自的建设进度。 第十七条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军设施。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和维护保养,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司投入使用,按照 有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停军场专项规划,按 照标准合理施划道路停军泊位,应划尽划。 第十九条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军辆供求状况、军辆通行条件和道路 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 径三百米内; (二)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 散通道,以及坡路和转弯路段; - 5 - (三)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1.5米、消防栓周边三十 米范围内; (四)其他不得设置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或者撤销道 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 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住宅区域内停军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 在符合交通、消防和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住宅区域 内的道路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泊位,或者应用绿化与 停车相兼容的模式,增加停车泊位。 第二十三条停军泊位与停军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区、 商业集中区等,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 件的,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并明确停车时段、停 放的机动车范围等。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占用、停用、撤除、涂改道路停车泊 位; 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接坡等障碍物: -6 - (三)擅自利用道路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 泊位,可以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选择经营主体。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军场,其所有人可以自行经营、维 护和管理,也可以委托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运营、维护和管 理。 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的停车场用于经营的, 由业主根据有关物权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决定管理方式 和经营服务单位。 第二十六条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经 营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设计方案; (三)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从事道路停军泊位经营,经营者应当尚市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备案。 -7 - 非经营性的停军场备案,应当提供除前款第一、四、五 项规定的其他材料。 停车场合并、分立、迁移、变更名称以及停业、歇业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 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依 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施划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 引导标志,出入口闸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出入 口闸机的设置应符合停军场设计规范要求;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 (四)有完善的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连续停放二十日以上的车辆,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国家和省、市有关停车管理服务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 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一)依法设置并取得经营资格的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 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军设施(如机场、车站、码头、医院、 景区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依法设置并取得经营资格的非自然垄断性质的、 -8 - 社会资本全额新建的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 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 制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 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执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车未超过半小 时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械式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九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提供合法票据、未实 施有效收费(价格)公示或者超过价格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停车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军费。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在满足自 用的条件下,可以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商场、超市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可以创造条件,向社会提 供夜间有偿停军服务,缓解周边区域停军压力。 鼓励个人所有的停军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 第三十一条提倡在中、高考等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公 共停车场不能

pdf文档 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 1 页 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 2 页 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1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