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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2020年7月4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促进政府规 章有效实施,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 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政府规章实施后,依照 规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规章的立法技术、内容、实施绩 效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立法后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 效、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为立 法后评估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 和监督。 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是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 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 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相关的 -1- 原则,协调确定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以及事关经济社 会发展全局的重要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可以由市政府司 法行政机关直接实施。 第六条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 评估: (一)实施满5年以上的; (二)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三)拟进行重大修改的: (四)拟废止但存在较大争议的; (五)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且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或者社会公众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 (六)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评估的。 因上位法修改、废止或者急需修改、废止,需要对政府 规章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七条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 规定及工作需要,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司法行政机 关报送下一年度的立法后评估项目建议,并说明报送的理由。 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下一年度 立法后评估项目及评估责任单位,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 见后,编制年度立法后评估计划,并入年度立法计划报市政 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2 - 第八条列入年度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自所需经费应 当纳入评估责任单位的年度预算,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评估责任单位可以依法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社会组织等专业机构具体承担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责 任单位或评估人员不得要求受委托机构按照其利益倾向取 舍信息资料。 评估责任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立法后 评估工作的,应当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明 确立法后评估的具体工作要求、期限、价格、费用结算方式、 质量考核、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受委托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熟悉行政管理事务、具备相关立法评估专业知 识的人员; (三)有立法评估工作的实践经验或研究成果。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承接立法项目工作的第三方 机构。 在政府规章制定时承担立项前评估、起草、论证等工作 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参与该项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受委托评估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责 -3 - 任单位名义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责任单位应当对受委 托单位开展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开展立法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即制定的政府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 程序,是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合理性,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职责分工 是否明确,各项管理、处罚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协调性,即政府规章规定的各项制度之间是否相 互衔接协调,与同位阶的政府规章之间有无冲突; (四)可操作性,即规定的制度是否符合本市实际且易 于操作,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能否得到普遍 遵守和执行,实施效果是否明显,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自目的: (五)技术性,即是否符合政府规章制定的技术标准, 逻辑结构是否严谨、概念界定是否清晰、语言表述是否准确。 第十三条评估责任单位可以对政府规章进行全面评 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政府规章的主要制度条款进行 评估。 评估责任单位应当重点对政府规章涉及的机构职责、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 救助、行政给付等事项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责住单位自行组 -4- 织,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 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公众代表等参加;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立法后评估的 内容、目的、标准、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和组织保 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问卷调 查、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社会公 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及意见、建议进 行分析研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经专家论证研究,提出 政府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 评估报告,并征求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五)审查评估报告。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评估责 任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并指导评估责任单位 修改完善,由评估责任单位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批准。 第干五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过程、时间等评估工 作基本情况; (二)对政府规章立法技术、内容、实施效果等的评价; (三)政府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修改的条款; (四)政府规章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等评估意见。 -5- 第十六条列入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的项目,评估责任 单位应在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中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并提交 评估报告。 第干七条评估报告作为政府规章是否继续执行、修改 或废止,以及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经市政府批准后的评估报告中有建议修改或废止政府 规章的,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启动修改或废止程序, 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其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八条评估责任单位开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纳入 海口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评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立 法后评估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受委托参与立法后评估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 道德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取 消其评估资格,并将受托单位及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 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对市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开展评估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司法行 政机关负责解释。 -6 -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7 -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7 -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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