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与传播办法 2020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关 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13件政 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 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 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和减轻灾害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 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 信号)是指为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和减轻灾害损失,由各级气 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警报信息。预警信 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构成。具体内容由自治区 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预警信号基础设 施建设,建立畅通、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并组 -1 - 织有关部门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组织开展预警信号的宣传 教育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 灭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条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 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州、市(地)、县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 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通信、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 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实施本办法的相关工 作。 第七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 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水利、农业农村、民航等部门所属的 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 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 布、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 部门。预报可能同时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 以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九条传播预警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2 - (一)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 预警信号; (二)标明发布预警信号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三)及时、准确、完整传播。 第十条传播预警信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更改预警信号内容; (二)传播虚假的预警信号: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预警信号传播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干一条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对气象 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应当及时 向社会传播。 第十二条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 当使用汉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违反前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 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 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 4 -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 4 -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 4 -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 4 -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 4 -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 4 -

pdf文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 1 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 2 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1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