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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大气灾害 防御办法 号发布根据2020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风、暴雨、暴雪大气灾害防御,避 免、减轻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 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大风、暴雨、暴雪天 气灾害防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是 指因大风、暴雨、暴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或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重大天气气候事件 第四条大风、暴雨、暴雪天气(以下统称不良天气) 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科学防御的原则。 -1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不良天气灾害防御的 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建立健全灾害防御机制,加强灾害 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不良天气灾害防御、信息共享机制 及应急处置体系,提高防御能力。 不良天气灾害易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建立灾害防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和完善灾害应急预案,明 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衔 责任。 第六条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不良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等防御工作。 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民航)、自然资源、住房和城 乡建设、农业农村、林草、公安、应急管理、民政、通信、 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水利、电力、 煤炭、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不良天 气灾害防御措施,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 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共同做好不良天 气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的不良天气灾害的次数、强度、造成的损失以 及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 灭害数据库,并根据灾害分布情况和评估结果,划定不良天 气灾害风险区域,制定相应防御措施。 -2 -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不良天气 灾害风险区域,实施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 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种植结构调整和设施农业 发展规划,启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型经济开发,以及 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自前期工作时,应当进 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减轻不良天气影响。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采取 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不良天气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 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预防与预警信息发布、传播 第干条不良天气灾害根据大风风力等级,暴雨、暴雪 强度和持续时间,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次实行蓝色、 黄色、橙色、红色四级灾害预警,灾害预警级别及防御措施 逐级提高。 第十一条不良天气灾害易发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建立灾害防御管理制度,采取灾害防御措施,有效防范 灾害风险。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 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灾害风险预警,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地质灾 害隐患排查,加强巡查和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3 - 应当按照职责,尚社会统一发布不良天气警报和灾害预警信 号及相关防御指南,并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 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干四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 时、准确传播不良天气警报和灾害预警信号。 不良天气灾害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广播、电视、互联 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通过直播、滚动播放, 微信、微博、网络推送和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不良天气实况 和防御指引,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第十五条学校、医院、商场、农贸市场、体育场馆、 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受不良天 气影响的单位,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传递灾害预 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第三章‧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不良天气警报和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启动相 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 照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应急处置宣传动员,做 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 - 4 -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不得制造、传播谣言。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运、使用单位以及文物保护重点单位等,应当对生产 经营场所、危险物品的建(构)筑物、重点文物及周边环境 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不良天气引发 灾害。 第干九条播电视、通信、电力、水利、供排水、供 气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等公用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单位, 应当根据气象台站发布的不良天气警报和灾害预警信号,做 好设备设施维护、险情排查和抢险准备。 公路、铁路、民航应当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 求,及时调整运行计划和客运班次,疏导滞留旅客,保证运 营安全。 第二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 伍和工作人员做好应急准备,及时营救受灾人员,并疏散、 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社会公众应当关注不良天气动态,维护自身安全,避免 到不良天气发生的区域活动。 第二十一条大风灾害易发区域的人民政府(行政公 署)、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组 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5 - 第二十二条大风灾害预警发布后,应当采取下列应急 处置措施;必要时,发生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以向社 会发布禁火令: (一)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 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和施工围板等安全隐惠排查工作, 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转移危房人员;消防救 援机构进行防火消防安全提示;有关单位停止露天大型群众 性活动;旅游景区(点)暂停高空游乐项目。 (二)橙色预警响应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暂停高空和户 外作业;公安部门对高速公路通行车辆采取限速通行措施; 旅游景区(点)停止接待并疏散游客;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 卢做好防范措施,压实地膜线,设施大棚覆盖草帘;林草部 门指导果园做好网架设施加固。 (三)红色预警响应期间:公安部门封闭大风影响区域 的高速公路;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煤炭等部门督促危 险物品生产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第二十三条暴雨灾害易发区域的人民政府(行政公 署)、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组织开展各种排水 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 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二十四条暴雨灾害预警发布后,应当采取下列应急 -6- 处置措施: (一)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期间:水利部门督促有关单 位对水库、河流堤防工程及险要部位进行巡护查险;暴雨灾 害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关闭,并疏散游客;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门对低洼地带的居民区、危旧住房、广房、工棚和 临时建(构)筑物组织排查,防止漏雨、水浸等造成建筑物 到塌,根据暴雨强度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暂停户外作业或者停 工;林草部门督促做好果园清挖排水沟、遮雨等工作。 (二)橙色预警响应期间:水利部门及时查险排险,做 好水库泄洪、河道分洪和山洪灾害防御;建筑施工单位做好 顶防坑壁玥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旅游景 区(点)关闭,并疏散游客;公安部门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 的高速公路路段;林场工作人员暂停户外作业。 (三)红色预警响应期间:水利部门加强巡护查险,做 好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公安部门封闭危险路段, 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企业停产。 第二十五条暴雪灾害易发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 信线路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 准备工作,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危旧日房屋、设施大棚 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暴雪灾害预警发布后,应当采取下列应急 -7- 处置措施: (一)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期间:农业农村、林草部门 指导农业、林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必要的防冻 措施;公安部门加强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对坡道路段进行 交通疏导。 (二)橙色预警响应期间:公安部门对积雪路段采取限 行、限速等交通管制措施,关闭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点) 关闭游览路线,并疏散游客。 (三)红色预警响应期间:建筑施工单位停止户外作业: 应急管理、煤炭部门接照职贵分工督促露天矿山、油气井场 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旅游景区(点)关闭,并疏散 游客。 第二十七条不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教育部门 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大风和暴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期间,幼儿园和 中小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橙色预警响应期间,幼儿园和 中小学校调整上下课时间或者停课。 (二)暴雪橙色预警响应期间,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做好 停课准备;红色预警响应期间,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停课。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 - 8 - 关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住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不良天气灾害防御监督职责、采取 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的; (二)隐瞒、谎报或者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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