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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 (2010年6月17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20年7月16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关于废 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 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税信息的采 集、利用和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涉税信息管理委员 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共 同负责涉税信息的分析、处理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涉税信 息管理机构负责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递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 当依法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因履行职能产生的与纳税、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相关的信息(以下简称涉税信息), 应当尚同级税务机关提供。 -1 -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 息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 当指定涉税信息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六条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县(区)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每年与涉税信息相关 部门和单位签订自标责任状。具体自标责任考核办法由市涉 税信息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涉税信息专项资金, 专项用于对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的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涉税信息 管理机构的要求和标准做好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提供信 息的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内容和 时限尚涉税信息管理机构传递涉税信息: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于每李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情况。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于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规 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行分析情况。 (三)教育部门于每李度结束之白起20个工作白内, 提供上李度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非义务教育和 校办企业成立、注销、变更等信息,同时提供其收费项目清 -2 - 单和票据使用情况;于年度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 供上年教育费附加预算编制情况和上年收支决算情况,提供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名单及除高校以外的外籍教师相关资料。 (四)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部门及时提供技术转让及专 利权使用、转让等涉税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 提供上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检名单和科技开发总体情况。 (五)公安机关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 度车辆注册登记、注销登记数量和提供常驻本溪外籍人员情 况。 (六)监察部门在经济案件办结后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 息。 (七)民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福利彩票销 售相关涉税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 各类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 单及认定证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信息等。 (八)财政部门于每李度结束之白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供上季度城建资金收入情况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发 放情况;于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年度城 建资金预算编制情况和上年度城建资金决算情况。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 上月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名称等登记信息、变更情 况和费源情况分析,提供医疗保险各药店登记信息和医保购 -3- 药划卡结算情况;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 芳动保障年审综合信息。 (十)国土资源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信息: 于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年度新增采矿权 明细资料。 (十一)建设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供上季度建设项自工程招投标等信息:于每年的7月20 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提供前6个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峻工验收信息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十二)房产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确 认书等资料;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房屋租赁管理明细 资料: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房屋产权交 易价格认定标准。 (十三)交通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各类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核发情况、应税车辆数量变动情况和委 托代征入库税款明细等信息。 (十四)水务部门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 年度水利项自计划审批情况、河道工程维护费减免审批信息 和费源分析。 (十五)外经贸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进出口 经营权发放情况,新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资料及加工贸易 - 4 - 手册资料: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外商投 资企业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情况,境外单位或个 人向本市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情况和全市招 商引资项目信息。 (十六)文化部门在尚演出经纪机构发放《营业性演出 许可证》时,及时提供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和 演员个人等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 收费许可年检名单和各类娱乐场所名单。 (十七)卫生部门于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供上年度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 (十八)审计部门于每李度结束之白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供上季度被审计事项的涉税信息。 (十九)体育部门应当在举办各类体育比赛和有关活动 前,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体 育彩票销售相关信息。 (二十)统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统计快报 和社会综合信息情况简报: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提供上季度国有、集体和其他各种所有制单位全部职 工人数与工资总额(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情况。 (二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于每李度结束之白起 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李度国有资产划拨、保值增值情况和 产权转让、交易等相关信息。 - 5 - (二十二)残联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 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户核定信息和情况分析。 (二十三)物价部门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 20日前,提供前6个月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审批情况和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等信息。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 月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和核发营业执 照情况及相关登记信息。 (二十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 月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注 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 上年度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信息。 (二十六)烟草专卖部门于每李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烟草销售对象、数量、金额等情况 及烟草销售许可信息等。 (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于每月10日 前,提供上月各类对账信息。 (二十八)外汇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出 口收汇核销信息: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 提供前6个月的对外付汇清单等信息。 (二十九)总工会于每李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供上李度工会会员基本信息和费源情况分析。 - 6 - (三十)路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货运 车辆超载超限信息资料。 (三十一)各县(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及 时提供零散涉税信息。 (三十二)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涉税信 息。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传递涉税信息,可以采取网络 传输、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 进行。 第十一条因查处涉税案件,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 提供下列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 门或单位书面告知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或单位应 当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一)公安机关提供相关外国国籍人员出入境记录、中 国籍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和网上报备的税务违法信息。 (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地籍信息资料。 (三)房产部门提供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房产档案 资料。 (四)文化、教育、卫生和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登记信 息。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提供各药店《药品经营许 -7 - 可证》发放、变更和注销相关情况。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企业的年产 量、开始生产时间以及停产时间等情况。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 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等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各国有银行、政 策性银行、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提 供有关账户、银行卡、个人银行卡等信息,以及资金往来、 存款金额变动情况。 (九)电业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企业耗电量情况。 (十)其他部门或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 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 用途。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组织信息比对,并实地核查各部门传 递的信息,属于漏征漏管的,及时纳入税务管理;对经核查 已实际不存在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市、县(区)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应当以市 政府政务网络为依托,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 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和涉税信息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 单位在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措 - 8 - 施,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 好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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