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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推动闽东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 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 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 合,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各方参与的原则, 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 筹安排资金保障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 化、常态化和制度化。 第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 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1 - 市、县(市、区)承担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构具体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 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日常宣传和引导, 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 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公民应当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学生 守则、行业规范以及其他行为准则,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 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 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以下公共环境卫生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环境、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和 设施干净、整洁,不违反规定涂写、刻划、张贴; (二)按规定倾倒垃圾、污物、废弃物,分类投放生活 - 2 - 垃圾,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废弃物或者乱倒污水、污 物,不从高空抛撒废弃物;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四)不购买、不燃放非法或超标的烟花爆竹,不在限 制区域、限制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露天烧烤食品,不露天 焚烧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禁止吸烟场所 吸烟; (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饲养犬只,携带犬只出户使用 犬绳牵领,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 性疾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八)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购实、食用法律法规 规定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 行为。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以下交通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佩戴安全 头盔或安全带、礼让行人、避让优先通行车辆; (二)驾驶非机动军时,按照交通规则通行,不违反规 定载人、载物; (三)公交军和出租军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 - 3 - 持车辆干净整洁,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四)爱护共享单车、共享汽车,规范使用和停放,不 随意去弃或者故意损坏; (五)驾驶合格合标车辆按照规定各行其道、有序停放, 不占用应急通道; (六)驾驶和乘坐车辆时,不向外抛撒物品;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排队候车,有序上下,主动为 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占座, 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八)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 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 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出行行为。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以下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得体,用语礼貌, 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 (二)需要等候时自觉排队,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各类展览等,服从现场管理,不影响他人和公共秩序; (三)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乘坐自动扶梯依次有序,上 下楼梯靠右侧行走; (四)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应 当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工作和 - 4 - 生活; (五)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文明 行为。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遵守以下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文明公约和管理制度,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在公共区域乱搭乱建、堆放杂物,不乱停车辆, 不堵塞消防应急通道,不圈占公共绿地、毁绿种菜,不违反 规定饲养宠物和家禽; (三)进行房屋装修时,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 按照规定堆放装修垃圾,不妨碍社区环境和他人生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民族及风俗习 惯、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 壶假信息、低俗淫移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 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配合开 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厉行勤俭节约,保护生态环境,践 行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倡导以下行为: - 5 - (一)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 (二)珍惜粮食,按需点餐,提倡“光盘行动”; (三)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积极参加植树造林、养绿护绿等活动: (六)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节庆祭祀等活动: (七)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绿色环保生活的行为。 第十七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 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 权益。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止或者减少渣土、 扬尘、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市貌和 环境质量。 施工军辆和建筑垃圾运输军辆在驶出工地前,采取除泥、 冲洗、密闭等保洁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以下行为: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 愿服务领域; (二)扶老救孤、助残助学、扶贫济困、赈灾捐赠、医 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三)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十细胞或者人体器管(组 - 6 - 织)、遗体; (四)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五)全民阅读,构建书香宁德; (六)全民健身,构建健康宁德; (七)除害防病,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八)参与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 单位(行业、社区、风景旅游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 创建活动。 第三章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完善与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卫生、 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 施,优化管理和服务,创造良好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获得市级以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 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表彰的,记 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 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市级以 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二十二条车站、码头、政务大厅、医院、大型商场、 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配备无障碍卫生间 和独立母婴室,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文明行为 -7 - 提示标识和必要的辅助设施,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 他社会组织向社会开放本单位停车场、卫生间和文化体育设 施。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 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培 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特 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打造文明服务品牌。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 养纳入教育教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 实践活动,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 劝阻、举报,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 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 的途径和方式。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 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商务、 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 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文明 -8 - 行为,对于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在查处违法不文明行为时,执法人员有权 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前款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公 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执法机关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核查违 法行为人身份。 第二十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单位可以聘请文 明行为公共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 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有关行 政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监管,可以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社区, 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第二十九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 加强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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