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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 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等 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 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 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 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 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交通运输、住建、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故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 - 1 - 防队,由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 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 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企业事业单 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单位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 督和具体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火灾预防、 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及其 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城市(包括县 级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一万人 以上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单位和劳动密 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区。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广、民用机场、主要 港口; - 2 -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五)公路特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 (六)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 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站)建设,其规划选址、建筑标 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城 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 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标准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第干条专职消防队建成后,应当报省消防救援机构验 收,且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 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省消防 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应当按 照省消防救援机构统一下达的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专职消防员由单位自行调配或者招 录。 第十二条招录的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 3 -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专职队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消防文员应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 专职消防队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消防职业 资格证书。专职消防员优先从具有消防技能和专业特长的人 员中招录。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专职消 防队: (一)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 (二)身体不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三)规定期限内未掌握消防员基本技能: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消防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参 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现场勤务,处置灾害事故; (二)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三)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 备,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 - 4 - 演练; (五)准确统计辖区接警出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数 据,按要求上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普及消防知识,开展宣传教育 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单位专职消防队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开展防火巡 查,督促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住制,及时消除火 灾隐患。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准现役化管理, 执行昼夜执勤、请假轮休、值班交接等制度。 专职消防队日常执勤备战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百分之 七十。 第干六条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 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将职业技能作为定级、普级的依据。 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着制式服装、 佩戴标识。 第干七条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警 报器、标志灯具,车身喷涂“消防”学样或者标志图案。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军、器材、装备不得用于与火灾扑救、 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工资应当不低于 -5- 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 相当的福利待遇。 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障。单位专职 消防员、消防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执行。 第十九条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人民政府和单位依法为 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 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为灭火救援岗位的专职消防 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员合同期满或者有其他原因正常 离队的,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予以妥善安排。 第二十一条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 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按照规 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同等标准的优抚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和所在单位要鼓励和支持 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 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购置消防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减免购置 税。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免收往返途中 的车辆通行费。 -6-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军执行火灾扑救、应急 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 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 行,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迅速通 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不 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 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消防救援机构 核定后,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建立专 职消防队或者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管辖 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专职消 防队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子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报警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调派指令,不立即缸 赴现场的; (二)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任务中不服从消防 救援机构统一指挥的: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 -7 - 应急救援的; (四)不落实日常执勤备战规定的; (五)将消防车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 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8 - 应急救援的; (四)不落实日常执勤备战规定的; (五)将消防车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 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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