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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 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征收。 第四条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 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 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 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六条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 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 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第七条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 内办理纳税审报登记。如新建房屋峻工决算未作出,应按 -1 - 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2 - 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2 - 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2 - 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2 - 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2 - 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2 - 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2 - 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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