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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维护文化市 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文 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 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规定的文 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以 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 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使。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 的领导,遵循依法规范、协同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 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 司级财政预算,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研究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1-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协 调机制,其日常工作司以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承担。 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文 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改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 执法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化市场行 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 执法职责。 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等相关行业管理 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 工作。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 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应急管理等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 工作。 第六条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日常监 管职责,根据规定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 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第七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 法律保护。 -2 - 第二章‧执法队伍管理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区的市设置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其所辖的区不再设置;保留 县管理权限的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文化市场综合 行政执法机构。 上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指导和监督下级文化 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 口数量、执法任务、执法特点等因素,保障文化市场综合行 政执法力量,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车辆、装备和办公场所等。 第十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综合 行政执法岗位管理,不得挤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 制、人员;对不再适合或者不实际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 法工作的人员,应当调整补充。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上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 构可以组织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 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大案件办理等阶段性 工作。 第十一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文化市场 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制定执法规范,明 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岗位职责、事项清单、执法流程、 - 3 - 行为规范,使用统一规范的机构名称和执法标识、证件、文 书。 第十二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文化 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名录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本机构文化市场综 合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编号和有效期、执法种 类、执法区域等信息在门户网站以及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 第十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经批 准后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和义备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 法证件后,方司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 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 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以案施训、岗位 竞赛等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专业知 识、执法技能、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等培训,提升文化市场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培训师资库,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供教学保 -4- 障。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与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市场综 合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培养机制,支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 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社 会保险,根据岗位危险性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办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工作 日以外或者夜间执行执法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 应的补休。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落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人员因公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提供带新休假、 定期体检、心理咨询疏导和危机于预,保障文化市场综合行 政执法人员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 法定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严格规范 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章‧执法行为规范 第干十七条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实地巡查 (检查)、线上监测等方式,对文化、文物、出版(版权) 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管理领域进行日常监管,依法开展 - 5 - 行政指导。 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移交文化市场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但是,应当形成完备的记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及其监管机构共享监管和综合执法信息。 第十八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执法中发现 的违法行为,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 和有关部门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案件,以及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曝光等,应当依法处理;符合立案条 件的,应当依法立案。 第干九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取证,应当 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 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证据。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 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 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 动中可以依法书面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调查、提供具体信 - 6 - 息和协助作出行政行为。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 时协助。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并说明 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 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机构应当查明违法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文化和旅游行政 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 法进行法制审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处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 所证等法定程序。 对适用一般程序,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 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案件,文化市场综合行政 执法机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快速办理的方式。采取快 速办理方式前,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 事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全部过程形成记录。 第二十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接照国 家和省有关部署,加强对网络动漫、网络表演、网络视听、 网络出版等网络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开展网络文 -7 - 化市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远程勘验笔录。 第二十五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 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通过全国文化市场 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江苏智慧文 旅平台、移动执法系统,采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 保障综合行政执法规范高效。 第二十六条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主办制 度,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明确主办的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办案制度,文化 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 件。 第二十七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 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 息。 第二十八条上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部署文 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重点 工作和案件督办交办的,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 当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落实情 况。 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内发生 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以书面形式及时尚上级文化市场综合 - 8 - 行政执法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通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依法查处的违法行 为信息,及时共享至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纳入信用监管。 第三十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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