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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日喀则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0年8月8日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 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8月17日日喀则市人民政府令第 4 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与循环利用 第五章 源头减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实现生活垃圾减 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改 善人居环境 ,建设美丽日喀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分类投放、- 2 -收集、运输、处置、利用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活动 ,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 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以及法律 、行 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 、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 、其他垃 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 铅蓄电池等 )、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 )、血压计、 温度计,药品及其包装物 ,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 ,废杀 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厨余垃圾(即湿垃圾 ),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 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 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其他垃圾(即干垃圾 ),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 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工业废弃物 、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 、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政府主导 、全民参与 、源头 减量、属地负责 、循序渐进的原则 ,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 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 3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 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工作目标和 年度计划 ,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协调解决重大 事项。 桑珠孜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工作 ,指导督促居民 、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减量和 分类投放等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 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综合协调 、检查 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 市宣传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 ,引导媒体普 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单位目 标绩效考核范畴,作为年度考核任务。 市发改部门负责协调 、督促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 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负责研究 、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标准。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 ,加 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的规 划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 、 分类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并对生活垃圾处置过程污染环境的- 4 -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市教育部门负责编制幼儿园 、小学、中学版生活垃圾分 类知识读本 ,将垃圾分类教育纳入教育体系 ,开展学校 、家 庭、社会互相实践的活动 ,组织全市所有学校开展生活垃圾 分类工作,建立实施校园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 市住建部门负责推进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确定生活 垃圾等处置设施规模 、技术工艺 、选址及建设 ,负责监督物 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卫健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卫 生创建考核、卫生先进单位考核评比、健康教育宣传范围; 督促、监督我市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严防 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市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 (站点) 做好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促进资源高效利 用和循环使用。 团市委负责组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团队和开展 志愿者服务进校园 、进社区、进寺庙活动 ,引导、协助群众 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责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定期组织 单位干部职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业务知识学习 ,组织本单位 及其所属单位开展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 、- 5 -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自觉履行生活 垃圾分类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鼓励社会组织 、企业、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作。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市人民 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 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和处 置,严禁挪作他用。 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改 、住 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 ,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专项规划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转运、处置设施的负 责部门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转运、处置 设施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时根据国家 、自治区有关标 准、技术规范设置卫生填埋 、厨余垃圾处置等分类处置场所 。 - 6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生活垃圾的项目 ,应 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 图并标明用地面积 、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 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 、 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未配套建设 的,不得交付使用。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 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 防噪音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 、处置设施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 《城镇环境卫生 设施设置标准 》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 《生活 垃圾分类标志 》(GB/T 19095-2019 )规定的标志,便于识 别和投放。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制定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规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由产权单位或者- 7 -使用单位负责; (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由主管单位 或管理单位负责; (四)已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由产权单 位负责; (五)农牧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由所在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 、住宅、商业场 所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 、有害垃圾 、其 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场所 、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 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事餐饮服务 、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 、农贸市 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 、其 他垃圾收集容器 ,其中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 厨余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拆除、迁移 或者损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运输、处置设施 。因建设确需 拆除的,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 ,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部门审查批准后 ,按先建后拆和不低于原面积的原则 ,由拆 迁单位负责重建 。确有困难不能原址重建的 ,由市城市管理- 8 -和综合执法部门易地安排建设,建设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办 法规定,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具 体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且有合同约 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单位 自行管理的,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 织的办公管理区域,各单位为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 、公交车站 、文化场 所、体育场所 、公园、林卡、道路、广场、公共绿地 、旅游 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待建地块,地块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 、宾馆、饭店、商场、商铺等经营场所 , 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公共建筑 ,所有权人为责任人 ,所有权人委托管 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城市道路 、公路、河道及湖泊 ,清扫保洁单位为- 9 -责任人; (八)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 ,由所在地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责任人。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 下责任: (一)按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设置规范 ,合理 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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