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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第一条为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 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 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文明行为规范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 章,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 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推动社会进步的行 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自治、法治、德治 相结合,发挥公民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 人为本、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文明 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自标、任务和要求,制定 相关政策措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文明创建,推 -1 - 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计划: (二)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四)评估、通报本办法的实施情况: (五)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各类先进的审查、 考评、推荐、表彰、奖励; (六)依法处理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建议、投诉; (七)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 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先进模范人物、 社会公众人物、志愿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 - 2 - 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 行为。 第七条崇尚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倡导下 列文明行为: (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言语得当,不使用粗言移 语、不大声喧哗,不无故横躺公共座椅; (二)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 卫生设施;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遵守观 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五)在户外公共场所进行文娱活动时,合理控制音量, 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 性呼吸道疾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七)文明出行,优先选择徒步、自行车和公交车等出 行方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抢座、霸座,主 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八)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理性处理医疗纠纷; (九)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 信仰; -3- (十)文明用餐,理性消费,发扬珍惜粮食、勤俭节约 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十一)邻里和睦,友爱互助,依法、有序、文明处理 矛盾纠纷; (十二)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十三)节约用水、用电、用油、用气等; (十四)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第八条励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按照 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 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 志愿服务活动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言谈礼仪,使用文明语言,不侮 辱、谤他人。 文明上网,不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骂他人, 不利用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移信息和损害他人 合法权益的信息,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遵守下列 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驾驶机动军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佩戴安全 - 4 - 头盔或安全带,礼让行人,避让优先通行车辆;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规则通行,不违反规 定载人、载物; (四)驾驶和乘坐车辆时,不向外抛撒物品 (五)规范停放军辆,不占用人行道、应急通道等; (六)规范使用和停放共享单车(电动军),不随意去 弃或者故意损坏。 第十一条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培 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倡导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剩餐打包、“光盘行动”等 用餐文化。引导使用公筷公勺,提倡分餐制。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餐饮生产、加 工、服务全过程,减少餐厨垃圾。科学合理设计菜单,鼓励 提供小份菜、平份菜服务。建立节俭消费提醒制度,提示消 费者根据用餐人数合理点菜、适度消费,不误导消费者超量 点餐。提供剩餐打包服务,营造良好的用餐氛围。 餐饮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经营 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餐饮浪费行为。 第十二条位和个人应当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或者饲养家禽 家畜等; - 5 - (二)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倾倒液体; (三)不在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 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不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 放电动车、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不违反规定在午间、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室 内装修、室外修等活动。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热情服务, 礼貌待客,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落实卫生责任区制度,不擅自占道经营;不使用高音户 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四条举办婚丧喜庆、民间信俗活动等事宜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 有妨害公共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自觉抵制相互攀比、大操 大办和借机敛财等不良风气。 倡导婚事新办,举行婚礼应当文明有序。婚姻登记机关 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发放婚事新办倡议书,对结婚当事 人进行移风易俗宣传。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 倡导丧事简办、文明办丧,控制治丧时限和规模。 倡导生白、升学、入伍、开业、乔迁等喜庆事宜不办或 - 6 - 者简办。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 意愿,依法组织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细化移风易俗的 具体内容。 村规民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公约报街道办 事处备案。 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强对移风易俗的 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十六条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服务机构,应当加强 行业自律,引领健康节俭的文明风尚,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 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 品安全、住房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建立信 用记录,开展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促进诚信文明。 获得市级以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荣誉 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 者个人信用记录。 鼓励企业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市级以 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十八条户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 -7 - 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户告,传播 美德善行,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文明的氛 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对 阻、举报,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 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 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 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 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构成违法 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 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 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28 日起施行。 -8 - 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户告,传播 美德善行,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文明的氛 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对 阻、举报,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 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 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 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 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构成违法 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 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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