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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 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 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政 府派出机关(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 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 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 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 -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 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 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第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 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其他决策机关应当参照前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 作实际,确定并公开本机关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决策事项 目录、标准应当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备案工 作由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 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 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 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 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 决策。 -2 - 第八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 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属 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 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 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市、 县(区)人民政府专职督查机构按照规定对本级重大行政决 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第干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 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启动 第十一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 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 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机构)或者下一级机关提出 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 - 3 - 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 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 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二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 策事项的承办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 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公众参与、专家 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 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户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 机构或者社会组织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调研。 第干四条决策事项调研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和风险预测: (四)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五)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 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预测 (六)决策事项与有关政策、措施的协调性; (七)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 4 -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充分掌握有关信息,全 面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 上,拟订决策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有关方 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机构)、 下级机关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察密的,决策承办单 应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争 议点、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以及依 据提交决策机关决定。 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 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 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 方式。 第十八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 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 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 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 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所 -5 - 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涉及企业权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听取有代 表性的企业、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的,应当 邀请利益相关方、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学者以及群众代表等 就重点问题座谈研讨。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于召开座谈会2日前将座谈会的议题 和相关背景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 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二十条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 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三)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四)存在较大分歧。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举行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 公告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依据和背景资料: - 6 - (三)审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二十二条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审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需要避选听证参加人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入遵选办法,公平公开 组织避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不得少于10人。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 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 参加入。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 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决 策承办单位提出。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 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 宣布听证会议程; (三)决策事项承办人员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 况;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 -7 - 解释说明; (五)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 由。 举行听证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实 际出席会议的听证参加人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 人签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 将听证报告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参考。听证报告应当客 观、真实反映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进行实地走访的,应当深入 实地就决策草案主要内容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基层行政管 理部门的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决策事项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对其意见不予采纳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 一致意见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第二十七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 办单位应当通过南宁市行政决策统一公开征求意见平台、政 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 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 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 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 -8- 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社会公众意见收集、记录,将公 开征求意见情况报告决策机关,并尚社会公开反馈意见采纳 情况。 第二十八条以问卷调查形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 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科学设计问卷,同时根据决 策影响范围确定调查对象、问卷发放数量和方式,并采取有 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 同卷调查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第三方应 当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 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推行民意调查制度。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民意调查,应当及时制定调查方案, 科学设计调查内容,采取措施提高调查知晓率、公众参与度 以及意见反馈的真实性,认真研究分析调查情况,并形成民 意调查报告。 决策承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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