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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17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 276号公布。 根据 202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 30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合理利用户外 广告资源,净化城市市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 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 ,是指利用建筑物 (含构筑物 ,下 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 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 ,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 、服务或者 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 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 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负责各自行政 (管理)区域内 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 ,确保内 容真实、健康、合法。 交通运输 、公安、水务、园林和林业 、自然资源和规划 、 城乡建设 、应急管理 、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 ,加强行业 自律,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 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 ,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 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桥梁、建筑物(含裙楼 )顶部、骑楼立柱 、围 墙(挡)、栅栏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园绿地内; (四)在学校、国家机关 、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单位 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在非商业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 (六)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七)在湖泊水域 、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 内; (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 3 -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 (五)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六)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严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在本市四环线以内区域 (不含机场高速路 )和四环线建 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 除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 ,经批准可临时在活动场地 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灯杆设置道旗进行活动宣传以外, 不得利用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公 安交管、交通运输 、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本 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 ,确定全市户外广告空间布局 、分类控 制区域及设置技术规范。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 4 -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组织编制 ,经市城市管理部门 批准后由其编制单位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中应 当合理布局适当数量的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置位。 第十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 引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时 ,应当征求有关部门 、行业和 社会公众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不得擅自 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编制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利用固定载体设置户外广告 ,由设置地所在 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 ;利用交通运输工具等流动载体设 置户外广告,由权属单位所在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 。 设置户外广告还需要履行公路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等其 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于审批当日在门户网站公布审批结 果并告知区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 料: (一)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二)设置位使用权证明; (三)申报新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交设置方案和安全施工- 5 -方案,其他情形需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 广告的,不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应当包含户外广告设置地理位置示 意图、背景图、白天和夜间效果图以及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 位设计的施工图等内容。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审批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二)依法应当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 ,审批 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 ;有关 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审批管理部门反馈是否批准或者 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审批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 、户外 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 意见,作出 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置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 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 的,应当到自然资源和规划 、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 续。 第十六条  新建商业建筑可以按照不超过 30%墙面面积 设置墙面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前编制设置详细规划 。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 - 6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 3个月; (二)电子显示牌(屏) 不超过6年; (三)其他户外广告不超过 2年。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 当自批准之日起 90日内,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安 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 ,并将与设置相关的 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 案。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批准设置 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到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 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 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设置期满前 30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 办理审批手续 ;未批准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 期满之日起 15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 ,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 期满之日起 3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未满 ,因城市建设管 理需要提前拆除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拆除 。 提前拆除户外广告的 ,建设单位应当对设置人依法予以 补偿。 - 7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 ,应当使用规范化 的语言文字 ,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和 设置人名称。 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其他户外广 告设施版面空置时间超过 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 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 ,不得低 于10%。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 ,设置人应当履行 下列管理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亮度可调节及正常运行 ,并按照 本市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 ,及时排除安全隐 患,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 ,并有人现场值守 ,防止事 故发生;遇恶劣天气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户外广告每 2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 构进行安全检测, 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安全 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使之达到安全要求 ; (五)在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前拆除户外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审批管理部 门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督促设置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制订- 8 -并组织实施户外广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维护公共 安全;可以委托户外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户外广告的安全 检查、整改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可以在市城市管理部 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性的户外广告安全评价标准和规范 ,组 织安全评价活动;评价结果应当向行业或者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行为 ,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城市管理部 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 、举报电话 ,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 举报事项, 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者举报人 ;依法属 于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区城 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 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 ,并可以按照户外广告 幅面面积每平方米 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 得超过10万元;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 、不按照本 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 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户外广告画面上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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