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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 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四章候选人产生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六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 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 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 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 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 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 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 成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 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 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 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3-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和重 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程进行工作,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照宪法 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 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对财政困难的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县、自治县,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设 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 当的补助。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不设区的市、市辖 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执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4-政策; (二)部署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引导村民 依法进行换届选举; (三)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村民选举委 员会制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四)监督、指导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 人资格和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做好选举观察工作,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七)依法受理和处理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的投 诉、举报等问题,做好有关换届选举的信访工作; (八)督促、指导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九)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 况,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依法承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 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 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 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依法将村党 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5-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 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 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 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 问题; (二)制定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 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 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后公告; (三)确定、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四)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入等工 作人员; (五)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 理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六)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 布候选人名单,审查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6-(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 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 案; (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 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 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 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 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 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 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者被免职的,村民 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 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可 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村民选举 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 回避。-7-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 计算村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村的选举日。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 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 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 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 加选举的公民。 已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 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 利的; (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 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8-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 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 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村 民;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 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 该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 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七条因故不能如期进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 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另行确定选举日,并 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推迟选举的,应当核实登记参加 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候选人产生 第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9-(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在 本村工作并带头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六)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 件,新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 程度。 第二十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自荐村 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 会提交推荐或者自荐材料。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 建议人选,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建议 人选材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 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 选人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 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 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二条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 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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