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 (2020年9月17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 和燃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的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烟花爆竹管 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生态环境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管理 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2-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 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倡导绿 色、文明生活方式,鼓励经营、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 全、环保的替代品。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 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做好 烟花爆竹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 竹管理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 政界线围合的区域; (二)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 至本市行政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在本市行政 区域范围内采取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3-(一)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 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 (二)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四)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 保护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 存单位; (八)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 他地点。 前款规定地点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明确该地 点的禁止燃放范围并做好管理工作,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 设置警示标识。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 天以及其他每日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 整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并向社会公布。-4-第九条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行人、车辆、易燃易爆物品、建筑物和人群密 集场所抛掷; (二)在阳台、窗台、室内、楼道、屋顶燃放或者向外 抛掷; (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 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第十条在重大公共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 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 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一条在本市经营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向应急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并严格按照确定 的经营场所、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经营,不得采购和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 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 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决定。-5-第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取得公 安部门的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 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 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 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公安 等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投诉人 或者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并可以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 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 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 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 放,对主办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 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 爆竹的,由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 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 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 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 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 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 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 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7-第二十二条负有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海 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海口市销售 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pdf文档 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 第 1 页 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 第 2 页 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1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