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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太原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用字管理 ,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 、 标准化,更好地为社会交流和经济发展服务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用字 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 ,是指面向社会使用的具 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汉字、汉语拼音,包括: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组织名称用字 ; (二)标语、地名、广告、建筑物墙体用字及牌匾 、路 牌、指示牌等各种标牌用字; (三)商品名称、包装、说明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 、新媒体及网络用 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七)学校教育教学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社会用字的主管部门,- 2 -负责规划指导 、监督管理全市社会用字工作 ,并组织实施本 办法。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社会用字工作。 公安、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乡 管理、交通、商务、文化旅游 、市场监督管理 、文物、新闻 出版等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用字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 在社会用字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应当予 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社会用字应当遵循国家统一颁布的下列标准 : (一)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以 2013年国务院 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 (二)拼写和分词连写以 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 本规则》为准; (三)需要使用标点符号的, 以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标点符号用 法》为准; (四)汉语拼音字母使用以 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五 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 3 -(五)国家公布的其他有关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 ,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 、异 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体;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 书写行款 ,应当左起横行 ,确需竖行的 ,由右 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的,应当横行。 第九条 对暂时确实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 、金属、锻铸 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上的不规范社会用字 ,可以暂时在一 旁悬挂书写规范的字牌 ,但应当在用字载体维修或者更换时 予以改正。 第十条 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 用社会用字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市、县(市、区)教育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 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教育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 ,或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4 -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用字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 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38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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