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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 (以下简称规章 )制 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定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 、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 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 ,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策部署。 制定涉及本市重大事项的规章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报告市委。 第四条 制定规章 ,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 法规的规定 ,坚持依法 、科学、民主立法 ,坚持立法与改革 决策相结合,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 ,研究、协 调、决定规章制定中的重大问题 ,将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2 -市人民政府承担行政立法工作的部门 (以下简称政府立 法部门)具体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 开展规章立项论证,审查修改规章草案。 辖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负责 规章项目的提出及起草。 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章项目征集 、公开征 求意见、听证、咨询论证 、评估等立法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 议。 政府立法部门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基层政府 、社会组织 、 企业事业单位等作为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第七条 推进规章立法信息化管理 。规章立项申报 、送 审稿报送 、意见征询 、草案审查 、材料归档等应当通过立法 信息化平台进行,实现规章制定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政府立法部门应当于每年下半年向辖市(区) 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 项目建议 ,也可以通过报纸 、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 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以 书面信函 、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府立法部门提出规章 制定项目建议。 - 3 -对征集到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政府立法部门可以交由 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 位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 ,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重要 的规章立项申请,报送单位应当开展立法前评估。 政府立法部门根据市委 、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人大议案 、 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 ,可以直接提出规 章制定项目,或者交由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 位应当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下一年度规章立 项申请。 报送的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四)开展调研、起草等情况。 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 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规章制定权限范围; (二)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 (三)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 ,能 够切实有效解决问题; - 4 -(四)制定依据明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合法、 必要、可行。 规章制定项目符合前款规定 ,制定条件成熟的 ,作为规 章制定正式项目 ;制定条件不成熟的,作为规章制定调研项 目。 第十二条  政府立法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规 定,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进行评估论证,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并与省人民政 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起草单位和规 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等材料的报送时间 。 第十四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予以调整 ,拟新增规章项目或者取消规章项目的 ,应当按照 本规定进行论证,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 ,起草 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要求 ,制定工作方案 ,落实领导责任 、工 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进度安排。 政府立法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 5 -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六条  规章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有关单 位具体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或者内容复杂的, 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牵头起草 ,其他部门或者单位配合或者 参与起草。 下列规章可以由政府立法部门组织起草: (一)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 (二)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 (三)市人民政府明确由政府立法部门起草的。 第十七条  专业性较强的规章 ,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 组织、专家参加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委托起草的 ,起草单位应当向受委托方提出明确的立法 目的和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支持和协助受委托方开展立法 调研、论证等相关工作。 起草单位和受委托方在规章起草过程中 ,对规章主要制 度存在较大分歧的 ,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政府立法部门提前介 入参与论证,或者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意见分歧情况 。 第十八条  政府立法部门应当对规章起草工作进行指 导,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起草工作 ,了解起草情况 ,参与 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 6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立法面临的现状 ,总结实 践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广泛听取有关机关 、组织和公 民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 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 十日。 起草单位应当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 、研究 论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未予采纳的,以适当方式说明 理由。 第二十条  起草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起草单位应 当组织论证咨询,争议较大的,可以开展评估: (一)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 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 (二)涉及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 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三)涉及重大法律、专业技术等问题; (四)需要开展论证咨询的其他情形。 起草的规章涉及市场准入 、产业发展 、招商引资 、招标 投标、政府采购 、经营行为规范 、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 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听取市场主 体意见。 起草的规章涉及妇女 、未成年人 、老年人、残疾人等法- 7 -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 ,应当专门听取有关群体和组织的咨 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起草的规章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 听证参加入 。听证参加入在自愿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产生 ,也 可以通过邀请 、委托有关组织或者单位推荐产生 ,还可以邀 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有关行业协会代表 、熟悉听证事项 的专家作为听证参加入 。听证内容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 ,参加听 证会的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参加入总数的三分之二 。 第二十二条  起草的规章中设定的有关制度同时符合 下列情形的 ,起草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提 出解决方案,先行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属于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 (二)该项改革或者措施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切身利益; (三)该项改革或者措施属于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事 项。 规章起草过程中 ,有关内容引起社会公众误解的 ,应当 及时进行释明。 第二十三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 8 -责或者与其他单位关系紧密的 ,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 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 。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真研究 ,并 及时反馈书面意见。 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有不同意见的 ,应当充分 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 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有关管理体制 、职能调整 等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问题的 ,起草单位应当向市 人民政府作专题请示。 第二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应当经起草单位承担法制工 作的机构审核 、起草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主要负责人签 署并加盖公章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 定工作计划规定的报送时间前 ,将下列材料径送政府立法部 门: (一)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请示; (二)规章送审稿 ,包括制定目的 、制定依据 、适用范 围、主管部门 、权利和义务等具体规范 、法律责任 、施行日 期等; (三)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 起草过程 、规定的主要措施 、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协调处理情 况等; - 9 -(四)立法依据对照表,包括上位法依据、参考依据 ; (五)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 ,包括法律 、法规依据文本 以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六)调研报告 ,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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