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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乡村生态与人居环境,促进乡村经济发 展,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美丽乡村规 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包括乡(镇)政府驻地的村、规划 布点的中心村和规划保留的自然村。 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规划 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 美丽乡村建设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 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总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建设、 依法管理,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协调可 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 域内美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美丽乡村建设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美丽乡村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 工作进行督查、验收、评价和奖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和管理,按照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村民、社会各界共建共享美丽乡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支持 美丽乡村建设。 第五条市、县(区)财政、国土、环保、住建、规划、 城管、交通、农业、水利、林业、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 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实施和调整; (二)美丽乡村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施工活动监督管理; (三)美丽乡村的管理和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 公共服务及公益事业设施维护; (四)加强美丽乡村建设法律、政策宣传,提高村民环 境保护意识和文明道德意识; (五)美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文件、图纸、影像等 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建档保存; (六)配备乡村规划建设专职人员,组织编制美丽乡村 规划,依法管理各项建设活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七)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实施村民自治管理,组织 制定村规民约,并将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共环境卫 生整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保护传承乡村非物质文化 遗产、推进移风易俗、培养良好生活习惯等内容纳入村规民 约,鼓励、引导村民参与美丽乡村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 活动。第八条市、县(区)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当统筹 考虑村庄交通区位、资源禀赋、基础条件、地域特色等要素,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乡镇做好美丽乡村中心村规划编制、建 设和管理。 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县级村庄布点总体 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 位规划,与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产业发展、传统村落保护、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林业、交通、旅游、防灾减灾等专 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划定,中心村总体布局和用地规模, 村居住宅用地选址、建设规模、色彩与风格形态等总体要求; (二)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卫生改厕,房前屋后整治, 电线、网线、电话线整治,沟渠清理,绿化亮化美化等措施 要求; (三)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农 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 设要求; (四)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医疗、养老、法律服 务、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停车场、农贸商店等公共服务设施 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五)对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产等的保护 措施; (六)公共安全保障、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七)其它应当纳入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规划的事项。 第十条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 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并征求所在村村民或 村民代表意见,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 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乡村建设应当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合 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 本农田,禁止占用生态红线。 第十二条乡村建设应当符合土地、规划、环保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 设的,经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 出申请,符合美丽乡村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美丽乡村建设审批权限和办 事流程,实行审批手续集中办理。 第十三条乡村建设施工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场地标 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规模、高度、层数、色彩 与风格等内容施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施工,采取施工安全 防护、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不得侵犯相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乡村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施工,应当与道路保持距离,综 合考虑停车位、隔离带、辅道等建设;不得临近道路建设围 墙、挡坎等影响视线、减损有效路面的设施。第十四条乡村应保持原有的传统风貌特色。依法保 护、合理利用乡村古建筑,不得擅自拆除古建筑及其构建, 修缮古建筑应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鼓励利用古建筑建立 村史馆、村博物馆、名人馆、村民活动中心。 乡村新建建筑宜体现“精巧、雅致、生态、徽韵”的徽 派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以灰、白、黑色为基调,整体建筑与 山水环境、田园风光相协调。 第十五条乡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 设应当符合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国家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规定,符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要求,与当地村容村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乡村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农村公路规划和美 丽乡村建设规划。按照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标准要 求建设实施,道路等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域环境 保持整洁,实施绿化美化,边沟排水通畅。 第十七条乡村河道水系治理应当符合防洪与生态环 境保护要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管理,维护良好水域环境,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建设符合农业生产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乡村管理实行以人为本、分类管理。已建成 的区域以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管理为重点;正在建设的 区域以建房的规范与管理、风貌构筑等为重点;未建设的区 域以规划控制为重点。 第十九条推进乡村民主治理、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 鼓励通过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表决 涉及公共利益的乡村事务。鼓励开展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道德宣传教育,建设和谐村庄。 第二十条在乡村设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整合基层公 共服务资源,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培育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 务队伍,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明实 践活动,推动农民全面发展,农村全面进步。 第二十一条依法开展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统筹兼顾农 村田园风貌保护和环境整治,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人与 自然和谐共生。 鼓励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参与乡村公共空间治理,治理 计划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 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乡村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餐 饮、娱乐等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 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科学布局美丽乡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 设施。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开展农村生活垃圾 分类试点,推行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农村垃圾收运服务,逐步 建立分类收集、定点投放、回收利用、末端处置的生活垃圾 处置运行体系,实现垃圾减量化、收集分类化和处理无害化、 资源化。 第二十四条创新推广“生态美超市”,建立完善“区 县统筹、乡(镇)出资、村管理”的运营模式,设置垃圾兑 换窗口、便民服务窗口、文明宣教窗口,建立超市会员制、 积分管理制等机制,通过分类的可回收垃圾在“生态美超市”兑换物品,引导鼓励农民实行垃圾分类,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统筹实施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实施农业种养结合循环工程,加强畜禽养殖和农业种植 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设。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开 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膜,开展全生 物可控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 系,支持农膜回收网点和废旧农膜加工能力建设。 第二十六条合理选择卫生改厕模式,推进中心村、自 然村卫生厕所改造。在污水管网覆盖地区使用完整下水道式 水冲厕所,在污水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推广三格式化粪池式 等厕所。 乡村新建住房及易地扶贫搬迁、灾后重建等项目,统筹 配建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卫生厕所。 加强村庄公共厕所建设,新建和已有公共厕所应当达到 公共厕所三类标准。适宜发展旅游的美丽乡村,应当按照国 家和地方标准,建设设置多语种导厕标识、美观适用的旅游 厕所。 第二十七条完善美丽乡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优化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布局,优先整治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和水 质需改善控制的区域内的生活污水。科学确定污水治理方式 和技术,乡(镇)政府驻地村采用集中或相对集中处理模式, 城市周边乡镇驻地村可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推进管网覆盖范 围内农户卫生厕所改造,满足农村污水治理需求。积极推广 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处理效果好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 第二十八条鼓励创建乡村旅游示范村和A级旅游村 庄。鼓励乡村引进发展茶叶文化旅游基地、研学旅游基地、 果蔬采摘基地、中医药养生基地等多种类型的特色旅游项 目。鼓励挖掘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表演、中医养生等 文化旅游产品,提升乡村旅游的文化内涵。引导社会资本、 村集体和农户创办集观光度假、休闲娱乐、农事体验、餐饮 住宿于一体的农家乐、徽州民宿等休闲服务场所。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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