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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暂行办法 (2011年8月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27号公布 根 据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 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称被征收人 ) 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 、程序正当 、 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2 -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的房屋征收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 市本级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对各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 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 、发改、财政、审计、行政执法等部门 及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 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承 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 ,负责市本 级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 ,负责本 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 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 责任。 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有 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 - 3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 ,确需征收房屋的 ,由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 、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环境和资源保护 、防灾减灾 、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 、市 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 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 建设活动 ,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旧城 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对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 被征收人意见, 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旧城区改建方 可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报市- 4 -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房屋征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计划 ,确定房屋征收 范围,并予以公告;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 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三)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 、区 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并由规划和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 认定和处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四)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五)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 (六)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入市 、区房屋征收部门指定 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八)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九)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房屋拆除。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 内实施新建 、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 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5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 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年。 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方案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 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时间 、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 屋的调查结果 、征收补偿资金 、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房屋安 置地点、搬迁期限 、搬迁过渡方式 、过渡期限 、征收补偿签 约期限、奖励标准等内容; (二)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 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日; (三)本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 改的情况进行公布。 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应当事先征得市 房屋征收部门同意。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 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 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并根据听 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 1000户的, 应当经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决定。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 6 -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五)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 理办法;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七)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 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收回国有土 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市 、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 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区人民政府对被征 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7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 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 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 房屋的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 估确定。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 会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第二十一条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5日内,房屋 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协商 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被征收人 、社区代表参加 ,以 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不推选代表 ,或者不 参与抽签的 ,由社区代表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机构 。抽签过程 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被征 收房屋的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 、结构、楼层、朝向、成新、 配套设施等因素,作出 评估报告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 8 -的价值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主体的价值分别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 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 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估价 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第二十三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 ,房屋征收部门或 者被征收人不配合 、不提供相关资料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房屋进行 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在收到评估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日内出具复 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日内, 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 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 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 9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按照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进行调换 。被征收 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值 ,不 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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