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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1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46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提高房地产 开发企业综合素质 ,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促进房地产 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 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运 用定量与定性的分析方法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和诚 信执业等情况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 、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统一标准 、信息共享 、权威发布的运 作方式,并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 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受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部门委托,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 - 2 -市发展和改革 、规划和自然资源 、建设、生态环境 、市 场监督管理 、税务、林业和园林 、公安、人防、信访等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 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 ,实行房地产开发企 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主 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客观信用能力 。主要包括经营年限 、注册资 本、开发能力、人员素质、财务信用能力等。 (二)企业经营信用情况 。主要包括开发前期信用 、建 设阶段信用 、销售(租赁)阶段信用 、前期物业管理信用等 。 (三)企业诚实履约信用情况 。主要包括对所有者信用 、 对员工信用 、对消费者信用 、对合作方信用 、以及环保节能 、 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取得的社会荣誉等。 第七条 信用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由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 ,对信 用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并向社会 公布。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一百分 。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根据信用评价指标所形 成的信用评价分值, 分为AAA级信用企业、 AA级信用企业、 A- 3 -级信用企业和 B级信用企业四个等级。 (一)AA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即信用评价分 值高于(等于)一百三十分的企业; (二)A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 ,即信用评价分值 低于一百三十分高于(等于)一百分的企业; (三)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 低于一百分,高于(等于)七十分的企业; (四)B级信用企业为信用差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 于七十分的企业。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信用评价 分值一次性降为零分: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有重大偷、逃、抗税行为的; (四)经依法确认 ,在贷款、担保或者其他融资活动中 出现重大违约行为的; (五)经核实存在严重侵害公众利益行为 ,引发投诉或 者上访,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拒不改正、消除影响的; (六)出现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的。 第十条 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 4 -的社会影响的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 ,经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机构认定后 ,可以恢复所扣分值的百分之五十至 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以长春房 地产业信息网作为统一工作平台 ,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 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按年度评定 ,并按 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 。基本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通过 统计报表 、项目手册 、年度财务报表等方式录入网络评价数 据库;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及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 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 公安、人防、信访等有关部门通过日常监管确认并记录的与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有关的各类信息 ,及时录入网络评价数 据库,形成综合信用数据。 (二)综合评价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根据信息 采集所形成的综合信用数据 ,按信用评价指标做出相应地加 分或者减分,生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三)年度排名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每年年底 按照信用评价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 度信用预排名 ,并在长春房地产业信息网和媒体上向社会公 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期满 ,综合社会各方面反馈意见后- 5 -最终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信用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诉受理制度 。房地产 开发企业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 ,可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 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并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中 、省直,外埠房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加本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 。信 用评价情况同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 结果作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项目招投标、行政审批、 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 ,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 ,对企业实 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 分类管理: (一)AAA级信用企业,实行信誉管理,可以免予常规 检查,在开发经营活动中给予相关支持,简化审批程序。 (二)AA级信用企业,实行正常管理。 (三)A级信用企业,责令整改,整改期内实行重点监 管,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严格审核土地竞买资格 ,整改不彻 底的,不得参加新的开发项目招投标 ,不得申报资质晋级初 审。 (四)B级信用企业,实行重点监管,不得参加土地竞- 6 -买及新的开发项目招投标 ;情节严重的,建议由有关部门依 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信 用档案管理制度。 被评为B级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及直接主管 责任人员不良信用情况 ,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 人员不良信用档案 ,存留期三年 。存留期内不得在本市其他 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被吊销资质证书 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及直接主管责任人员的有关情 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 ,存 留期五年 。存留期内不得在本市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任同 类职务。 第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及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尚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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