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 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 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 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 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 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土建、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应当 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 -1 - 先,推动建筑工程实现安全可靠、生态宜居、绿色低碳、循 环高效。 第四条建筑工程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高于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建筑工程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分为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 性标准一经采用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标准 化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 重大事项,将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标准化工 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 查。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及时解决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提交 省标准化委员会协商解决。 - 2 - 第二章‧标准导引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验收等标准,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标准体系,以高标准推动建 筑工程高质量。 第九条建筑工程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动建筑工程可持续 发展的要求; (三)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满足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绿色、节能等指标的要求; (四)体现本省自然条件、气候特征、资源票赋、地域 文化、民俗习惯等要求; (五)符合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技 术成果转化运用的要求。 第十条建筑工程标准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可能造成行业壁垒、阻碍技术创新、排除和限制 币场公平竞争的要求; (三)指定采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鼓励研究制定百年建筑标准,推动建筑长寿 -3 - 化、建设产业化、绿色低碳化、品质优良化。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定、修订绿 色建筑设计、绿色建造、绿色建筑评价、资源综合利用建材 和绿色建材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标准,以及超低能耗建筑、 装配式建筑等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循因地制宜、被动措施优先、主动措施优化的 原则; (二)满足安全耐久、服务便捷、健康舒适、环境宜居、 节约资源等要求: (三)满足节地与土地利用、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绿色建材利用和室内环境等指标 要求; (四)满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和使用空间、设备管线可 改造的要求。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建 筑节能技术、节能新材料应用等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建筑能耗和其他热工性能指标要求; (二)采用高效供能设备; (三)采用节能、环保、防火的新技术、新材料: (四)推进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五)推进清洁能源利用。 - 4 -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体系,制定、修 订城市居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综合管廊、地下管网工程、 排水防涝设施等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 (一)满足居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重要建筑物、构 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要求; (二)建筑物安全疏散、应急避难与消防设施的设置, 满足安全逃生、生命维系、事故救援等要求; (三)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耐久性能、力学性能等满 足安全可靠的要求; (四)满足城市排水防涝设计重现期的设防要求: (五)满足城市供热、燃气、给水、排水、通信管网等 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的要求; (六)满足城市生态空间在雨洪调蓄、雨水径流净化、 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功能要求 (七)满足有效防御台凤、暴雨、暴雪、雷电、大风等 气象灾害的要求; (八)施工现场危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和施工安全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制定既有住宅综合改造技术标准,满足节能、 无障碍化、信息通信、加装电梯等功能优化的要求,提升既 有住宅使用功能和品质。 - 5 -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标准体系,制定、修订村 镇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污水收集与处理、生活垃圾处 理等标准。村镇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导农村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用装配式建筑、 墙体保温、高性能门窗和清洁能源等技术,按照绿色建筑标 准进行建设和改造; (二)引导农村新建佳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促 进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满足污水垃圾减量化、无 害化和资源化的要求; (三)引导农村建设功能齐全、规模适宜的文化教育、 医疗保健、体育健身、商业服务、社会保障等服务设施,满 足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制定城市智能 交通、智能电网、智能水务、智能管网、智能建筑等标准, 满足城市交通、水务、电网和供热、燃气、给水、排水、通 信等管网安全运行、精准维护、自动调控等智能化管理的要 求,实现城市精确感知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标准体系,制定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施工、交付、编码储存等标准,将建筑 信息模型应用技术覆盖建筑设计、施工、运行全寿命周期, 实现建筑信息模型技术与工程建设一体化应用。 第十九条按照高标准、高质量规划建设雄安新区的要 - 6 - 求,建立雄安新区建筑工程标准体系,为雄安新区建筑工程 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条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与北京、天津市 开展地方标准合作,推进制定区域建筑工程标准。 加强京津冀建筑工程标准信息交流,开展已有标准互认 研究,推进地方标准互认、统一和共享。 第二十一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相关方参与的国际标 准化工作机制,加强与国际有关标准化组织交流合作,推进 重点领域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的吸收转化,提升本省建筑工 程标准水平,推动国内优势、特色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 取下列措施,鼓励、引导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 (一)建筑工程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建筑工程地方标准,纳入 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 (二)建筑工程地方标准可以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 业绩; (三)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为建筑 工程标准。 -7 - 第三章‧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广采用先进技术 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地方标准指标体系,引领建筑工程 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应当采用下列绿色节能技术措 施: (一)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 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 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方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 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 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引导采用绿色建材,优先选用环保建材和清洁生 产、旧物利用、废弃物再生的建材; (三)城镇居建筑由现行百分之七十五节能设计标准 逐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 建筑由现行百分之六十五节能设计标准逐步达到百分之八 十五以上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四)建筑设备能效等级应当满足二级要求,引导超低 能耗建筑达到一级要求; (五)合理利用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资源,统筹 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供给方式,建立多种能源互补的清洁供 -8 - 热系统。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应当采用下列安全可靠技术措 施: (一)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建筑、体育场馆、影 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 建筑主体结构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 设防、特殊设防要求加强抗震措施,推广使用隔震、消能减 震技术。鼓励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由 50年逐步提高; (二)城市地铁、综合管廊、快速路和主十路上的桥梁, 以及其他道路上的大型桥梁、重要市政设施等主体结构抗震 设防应当按照重点设防要求加强抗震措施,主体结构设计使 用年限不得低于100年; (三)沥青混凝土路面城市快速路、主十路、次十路设 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水泥混凝王路面城市快速路、 主十路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0年,次十路不得低于20年; (四)城市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0年, 暗埋的

pdf文档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 第 1 页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 第 2 页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1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