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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1986年11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2011 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第一次修 正 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0〕第2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以 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 ,已构成固定建 筑的房屋 ,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 、经营管理人 、承典人、代 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经设区的市 、县 (市)税务机关批准 ,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需统一规定 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 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 :(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 的金额确定 ;(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 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房产 ,按累计 造价确定 ;(3)无房产原值和财务制度的自有房产,由房产- 2 -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参考房产管理部门同一年代兴建的同类 房屋的造价核定 ;(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水 、暖气、煤气、电器设备 ,应计算 在房产原值内。 第六条 房产出租的 ,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代缴。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每年3月、6月、9 月、12月的1日至15日申报缴纳本季度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同一纳 税人的房产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房产所在 地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房产购入或者建成后 30日内,向 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从购入或者建成 的次月起开始纳税 。并相应建立房产登记账册 ,注明房屋座 落、用途、构造、间数、面积、房产原值以及建成或者购买 日期,以备核查。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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