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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提高用水效率 ,保护和 改善生态环境 ,建设节水型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 ,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总量控制 、优化 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 ,建立政府引导 、部门协同 、市场调 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 工作的领导 ,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动机制 ,统筹推进和协调 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节约用水 工作。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的统一 管理和监督工作 ,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标准 ,实施用水总量控 制和定额管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节约- 2 -用水规划 ,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等规划衔接;指导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编制城镇节约用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推动节水型城市 、节水 型小区建设。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推动节水型企业建设。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节约用水工作 ,提高 农业用水效率,发展现代节水农业。 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学校节约用水工作 ,推动节水 型学校建设。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 推动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 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 、经济和信息化 、农业农村 、教育、机关事务 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约 用水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 水目标责任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法- 3 -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普及节约用水知识 ,倡导简约适度的 消费模式,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 , 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培养节约用水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 宣传。 第八条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和对浪费水资源 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 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 ,根据上一级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 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 ,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 ,应当报原 批准机关同意。 节约用水规划包括生产节水 、生活节水以及应当纳入水 资源统一配置的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的内容。 第十条 全省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 市(州)、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 指标体系,强化节约用水约束性指标管理。 - 4 -第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 ,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并与水资源的 承载能力相适应。 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应当将节水评价作 为水资源论证的内容。 节水评价主要包括节水目标合规性 、节水措施可行性等 内容。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 措施方案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 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对建成的节水设施应当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不得擅自停 止使用。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没有配套节水设施的 ,有条件的应当 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制订工业 、农业、服务业等行业用水定额 ,提交省水行政 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省人民政府公 布,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 、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适时修订。 制订和修订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广泛听取相关公民 、法人- 5 -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规划编制 、取水许可 、节水评价 、计划用水 、节水监督 检查和考核等,应当执行行业用水定额。 第十四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公共管 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 ),按照 国家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的用水计划 ,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 量较大的单位的用水计划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的具体范围由市 (州)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 和使用合格的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并保证计量准确 。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 、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 ,建 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建立用水台账 ,按规定报送用水报表 。 超过用水定额的计划用水单位 ,应当加强节水管理或者 进行节水改造,在合理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十六条  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 水总量30%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并 进行整改。 - 6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平衡测试的指导和管理 ,将测试结 果作为核定有关用水指标的依据。 第十七条  创建节水型企业 、节水型学校等节水型单位 , 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建立健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 ,开展用 水统计工作,实现节约用水信息共享。 供水单位 、用水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做好用水统计工作 。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和作物种 植结构,加强农业灌溉管理 ,发展喷灌 、微灌、管道输水灌 溉、水肥一体化等高效农业节水灌溉方式和农耕农艺节水技 术,提高输配水效率和调度水平 ,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和 节水型灌区。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灌溉试验站 网建设及运行管理,开展节水灌溉试验和科技研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应当发展节水渔业 、牧业,组织实施规模养殖场节水建设和 改造,推行节水型畜禽养殖技术和方式。 - 7 -第二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 ,建立节 约用水管理制度 ,淘汰落后 、低效的高耗水工艺 、设备和产 品,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 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按 规定创建节水型企业。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园区应当按照有关 要求统筹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 ,推进企业间串 联用水、分质用水 、一水多用 ,实现水循环梯级优化利用和 废水集中处理回用,创建节水型工业园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火力发 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 、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 企业对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回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监督管理。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 ,减少制水水量损 耗;建立供水日常巡查与应急抢修制度,加强对供水设施的 维护管理 ,定期更新改造 ,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应当 及时抢修,保障正常供水,确保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标准。 超过国家标准的供水管网渗漏水量不得纳入供水成本。 第二十五条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 管理责任人员应当加强对消防 、环境卫生用水设施的日常维 护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挪作他用。 - 8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推动居民小区老旧管网和公共建筑节约用水改 造,建设节水型小区。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节水型器具和再 生水回用设施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安装的 ,应当逐步更新 配备。 第二十七条  城镇园林绿化 、河湖景观 、环境卫生 、消 防等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鼓励园林绿化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八条  洗浴、洗车、游泳场馆 、高尔夫球场 、高 速公路服务区 、滑雪场等场所应当采用低耗水 、循环用水等 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型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水型器 具和设备,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设备。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节 约用水技术创新研究 ,加大技术应用推广 ,促进节约用水技 术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 投入机制 ,多渠道筹集资金并统筹使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 本投入节约用水。 - 9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节水奖励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等机制。 第三十二条  城镇公共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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