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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2010年1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根 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 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 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 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 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农业、国有资产、林业 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协助农业、 -1 - 林业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耕、复绿的闲置土地及复耕、 复绿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 制度,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 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 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 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 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 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 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建设投资额(不含 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 25%,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中止开发建 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超过土地行政主 -2 - 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 有效期或者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 地。 第六条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 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造成本 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期限延迟的,经核实后,受影响 时段不计入规定期限。 前款所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行为 包括: (一)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不予受理用地单位 规划许可审请或者受理后延迟核发规划许可文件造成地 闲置的,但用地单位审请规划许司时土地闲置已满2年的除 外; (二)权属不清或者不符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 交付土地条件,致使用地单位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 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停止施工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但因用地 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四)因国家相关政策重大调整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 (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造成规定期限延迟 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 -3 - 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 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 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闲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 调查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 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 作出说明。 第十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应当 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 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相关证据和土地后续利用意见, 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4 - 用地单位在审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或者办理变更建设 用地批准书时已书面确认土地闲置事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核实后,可以直接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 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造成 无法开发建设或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用地单位可以在 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 (一)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发生之日起15 日内;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60日前; (三)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用地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证明 材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启 动调查。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查证属实的,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作出顺延期限的决定或者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 案:情况复杂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审议后决定。 第十二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闲置土地调查中 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以下 处理: -5-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 案;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属于闲置土地的, 应当书面告知用地单位。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或者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 权人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第十三条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应当经原批准用地的人 民政府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第十四条经认定土地闲置满1年的,市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计收土地闲置费: (一)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 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 (二)用地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划拨士 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无划拨 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时土地使用权价格的20%计收土地 闲置费。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作临时绿地和户 场的,临时使用期间免收土地闲置费;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项规定用作停军场的,临时使用期间按原计征标准 - 6 - 的60%计收土地闲置费。 用地单位应当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 缴纳土地闲置费。用地单位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逾 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 第二节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处置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 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造成 闲置,且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地,其处置包括下列 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 重新批准开发; (四)收回闲置土地。 按照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 用补充合同;土地增值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土地价款;同 时,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中止计算土地闲置期 间,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闲置的,土 地闲置期间自规定期限届满次白起继续计算。 -7 -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 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或者改变用途继续开发建设的方式处 置闲置土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符合产业用地政策; (三)具备占总建设投资额30%以上的资金实力。 第干七条,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闲置土地,用地单 位提出申请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安排临时使用: 一)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养护临时绿地、广场等; (二)临时用作停车场。 经批准临时用作停军场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户州市 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临时使用期 限届满,用地单位应当在30日内清理场地、完善开工相关 手续并动工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 累计满2年的,政府无偿收回。 第三节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处置 第十九条处置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包括 下列方式: (一)限期完善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 - 8 - 继续开发建设; (二)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以限 期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分 别接照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 得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或者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缴纳相关税费,领取建设用 地批准书;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在限期内完善 出让必备条件,并提出公开出让审请。 闲置土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在办理前 款规定的相关手续之前,应当办结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用地单 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且闲置期间 累计满2年的,政府可以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前期投入 费用不予补偿。 第四节收回闲置土地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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