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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呼和浩特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 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小区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 道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 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在消防车通道规划 、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 2 -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堵塞、封闭消防车 通道,鼓励群众对占用 、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 举报。 第七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场地, 与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 障碍物,户外广告牌 、灯杆、架空管线 、绿化景观等设置不 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 ,净空高 度不应小于 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口 、开放经营的各类市场主要出入口 的路障应采用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 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队伍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等紧急 情况下,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及隔离墩 、栏杆等道路障 碍物,可以实施拖移、拆除等措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 、乡村道路设置的限高限宽 、路障等 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通行 ,相关设施的设置主体应确保限 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在应急状态时可便利打开或挪移 。道路- 3 -主管单位或设置单位应将限高限宽 、路障等设施的设置位置 和打开方式,及时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履行 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部署消防车通道整治工作, 组织指导村 (居)委会开展消防车通道检查 ,督促整改隐患 。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 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针对性的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 、地道桥等市政工 程设计方案时 ,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 ,高架桥与 主干道交叉口 、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 ,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 通行要求; (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依法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备案抽查中 ,应当审查建筑周边消防车通道 ,保障消防车通 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并能正- 4 -常使用; (二)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应当满足原有消防车 通行要求; (三)在负责组织建设 、维护的市政道路及道路附属设 施施工期间 ,对占用、封闭路段 ,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 急救援的,应在开工之日前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四)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进 行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临时占用市政道路设置的市场 、夜市、步行街 进行严格管理,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货架等设置, 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三)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拆除占用 、堵塞、封闭消 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政道路上的停车位进行统一划线 ,规范车辆 停放位置; (二)对居民住宅小区外公共区域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 动车辆的 ,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 ,罚单记录进入车辆违章系 统; (三)对居民住宅小区内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情况进行- 5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对停车场设 置进行审批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消防车通道 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 。建筑物附属的消 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设置; 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 、标线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 设置。 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工作部门依法查处占用 、堵塞、封 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过程中 ,需要查询机动车所有人身 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 第三章  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八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 ,以及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管制措施 ,应保障在紧 急情况下立即打开,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消除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应采取临时措施保障消防车 通行或制定应急预案,并书面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条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 消防安全职责: - 6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设置 消防车通道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二)居民住宅小区道路规划停车位后 ,应设置明显标 识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 。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 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要求; (三)加强巡查 、检查,发现居民住宅小区内占用 、堵 塞消防车通道的车辆,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 (四)开展消防宣传 ,在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 、电梯前 室、轿厢等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提示标语; (五)对违章搭建和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 道畅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 等方式固定证据 ,并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和辖区公安 派出所。 第二十一条  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小区 ,由业主 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承担消防车通道管理的消防安全职责,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行职责。 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应对临时消防车通道的规划 、建设、管理、维护- 7 -工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通道应满足 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持畅通, 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临时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宜布置 在不同方向, 且不宜少于 2个;只能设置 1个出入口的,应 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临时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二)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 ,临时消防车 道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临时用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 场距离不宜小于 5米,且不宜大于 40米;施工现场周边道 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 ,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 临时消防车道; (三)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 ,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 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 12米×12米的回车场或临时 消防救援场地,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 高度大于 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的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 回车场不宜小于 15米×15米; (四)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 标识; (五)临时消防车道路基 、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 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 8 -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 ,建设 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 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 消防车通道 ,并设置醒目标识 ,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 临警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占 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 ,应要求施工单位 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 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急管理、公安、 自然资源 、住建、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 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 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危害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及 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 、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 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乡镇、农村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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