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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汕头市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 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 (以下简称亚 青会)知识产权的保护 ,保障亚青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亚青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 理、保护和其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遵循维护奥林匹克运动 尊严、专有权利不可侵犯、依法保护和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亚青会知识产权 ,是指亚洲奥林匹 克理事会 (以下简称亚奥理事会 )和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 组织机构 (以下简称亚青委 )依法就与亚青会相关的特殊标 志、商标、专利、商业秘密 、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享有的专 有权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亚青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亚奥 理事会和亚青委。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与亚青会相关的特殊标志、商标、 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包括: (一)亚奥理事会的名称 、会徽、会旗、会歌、格言等; - 2 -(二)亚青会申办机构的名称 、申办标志 、申办口号和 其他标志; (三)亚青会的名称 、会徽、吉祥物、会旗、会歌、口 号、火炬、奖牌、奖杯、纪念章、纪念品及有关的设计方案 等; (四)亚青委的名称、徽记、域名和其他标志; (五)亚青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举办 、创作,并约定由 亚青委享有知识产权的与亚青会有关的表演、书刊、音乐、 影视,以及策划的火炬接力 、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 ,开 发的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宣传品等; (六)其他与亚青会相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前款所称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 工作的领导 ,及时协调处理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问 题。 市场监督管理 、版权、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城市 管理和综合执法 、商务、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 ,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 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公众举报并依法予以查处 。 第九条 亚青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采用冠名、赞助、 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利用知识产权。 - 3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亚青会知识产权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并依法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一)使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 ,应当经亚奥理事会 授权; (二)使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 ,应当经亚 青委授权; (三)使用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 ,应当经亚奥理事会 或者亚青委授权。 单位和个人在依法使用亚青会知识产权时 ,应当保护其 完整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  亚青委制定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对亚青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办理版权登记;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七)域名注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亚青委应当在场馆建设、设备和服务采购、- 4 -项目委托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条款。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 交易文书上使用与亚青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标 志、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未经授权,在服务项目、广告宣传、商业展览、 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亚青会知识产权相 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三)未经授权 ,在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体工商 户名称中或者在网站、域名、微信公众号、地名、建(构) 筑物、场所名称中使用与亚青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特 殊标志、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 ,在营业场所的装饰 、营业用具的式样 、 营业人员的服饰上使用与亚青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 特殊标志、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未经授权 ,制造与亚青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 的特殊标志 、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的特殊标志 、商标 标识; (六)未经授权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亚青会专利或者使 用亚青会商业秘密; (七)未经授权 ,在产品、产品包装 、产品说明书上标 注涉及亚青会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号; - 5 -(八)销售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产品; (九)为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场所、仓储、 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十)其他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 ,对亚青会的开幕式 、闭幕式 和体育赛事等进行直播 、转播、录播、重播、网络传播 ,或 者对亚青会的开幕式 、闭幕式和体育赛事等从现场或者传播 媒介再创作录音录像或者短视频的 ,应当取得亚青会知识产 权权利人的授权。 第十五条  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 、链接服务 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亚青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 ,要求 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或者断开与该 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 ,应当立即删除或者断 开链接。未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 台内经营者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 断开链接 、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承接的广告业务涉 及亚青会知识产权的 ,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对广 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 ,广告经营者 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 6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盗用亚奥理 事会和亚青委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 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第二十条  对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涉及侵 犯特殊标志专有权 、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及违反广告 、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依法查处;涉及侵犯版权的,由版权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 ,由海 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并与亚青委建立信息通报及联 系机制。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案件通报 、移送、接收的 衔接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管的案件,由首先受理举报 或者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负责组织查处。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嫌侵犯亚青 会知识产权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 、发票、账簿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权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 7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 犯亚青会商标权或者假冒专利的物品 ,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 押。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 ,有关当 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  对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进行查处 ;涉 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亚青会知 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尚不构 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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