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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 ,促进测绘地理信 息事业发展 ,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发展功能 ,维护地理信 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江苏省测绘地理 信息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 (不含军事测 绘)、使用测绘成果 、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 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制 ,将测绘地理 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年度计划 。基 础测绘、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管理等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工 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 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辖市(区)自然资源和 规划主管部门 (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 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并接受自然资源和规- 2 -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市场监管、新闻出版、 国家安全 、保密、网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测 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 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服务智慧城市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地理信 息产业教学、 科研和培训基地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理信息 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化发展。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 、进步和测绘地理信息 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第六条 鼓励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社团组织积极参与测 绘地理信息市场建设 ,发挥在行业自律 、宣传及推广 、科技 交流及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执 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测绘地理 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补充制定本市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 范和标准。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基础测- 3 -绘,开展下列测绘工作: (一)建设与维护全市统一的测绘基准体系;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体系; (三)组织实施全市域基础航空摄影 ,获取市基础地理 信息遥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四)测制、更新指定区域的 1:500、1:1000、1:2000 比例尺地形图和数字化产品; (五)建立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数据库; (六)建立城市三维实景数据库; (七)建设与维护全市统一的空间地理信息基础平台 ; (八)编制、更新全市行政区地图; (九)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 础测绘事项。 第九条 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构) 负责辖市(区)级基础测绘,开展下列测绘工作: (一)辖市(区)平面控制网 、高程控制网的加密 、维 护和更新; (二)测制、 更新本行政区域内 1:500、1:1000、1: 2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采集与更新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数据; (四)采集与更新城市三维实景数据; (五)编制、更新辖市(区)行政区地图; - 4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辖市 (区)人民政 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 、 发展改革 、财政等部门 ,根据上级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 域的实际情况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 ,报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机构)会同 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上级 任务安排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并报上一 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 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准立项前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有适 宜测绘成果的 ,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 ,避免重复测 绘。 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础测绘联动更新和分建共 享机制。 市、辖市(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 ,更新周期 不超过两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每年更新, 行政区划 、道路等核心要素应当即时更新 。全市行政区地图 每年编制更新。 - 5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动 产测绘的管理。 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 ,并 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 管线探测及地下空间测绘的管理。 地下管线探测及地下空间测绘管理工作按照法律 、法规 以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多项测绘服务的 ,应当通 过整合事项 、优化流程 、统一标准 、共认成果等多测合一举 措,减少重复测绘 ,提高审批效率 。多测合一的具体办法和 技术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机构)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 ,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 ,为突发事 件及时提供地图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 ,做好遥感 监测、导航定位及灾情空间分析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第三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 6 -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 ,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 门在收到汇交成果后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并按照规定向省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 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属于其 他测绘成果的 ,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其他测绘成果中使 用财政资金完成的并可用于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 成果,也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测绘成果目录 ,实 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 果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对其完成的测绘 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省规定标准的其他测绘 地理信息项目成果 ,应当经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 , 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提供测绘成 果应当依法签订使用协议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履行法定 手续。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 ,适用保密法律 、行政法规的 规定。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确需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 7 -投资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 ,应当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使用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 ,实行有 偿使用制度。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 ,用于政府决策 、国防建 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的 ,应当无偿提供 。无偿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 ,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 ,并 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可 用于基础测绘更新的资料。 第二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 市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建立全市统一的空间地理信息基础平 台,空间地理信息基础平台成果纳入全市大数据管理范围。 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更新维护。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按照规定 提供给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建设基于地理位 置的公益性信息系统 ,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空间地理信息基 础平台。 第二十一条  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 8 -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 、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 据,江、湖、河、山、洞、岛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常 州”、“常州市 ”等字样和依法应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国家和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全 市范围内的地图编制工作 ,提供各类标准地图服务 ,确保地 图的准确性、现势性。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 域地图的审核工作 。出版、展示、登载本市地图的 ,应当按 照规定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依法取得地图 审图号。送审地图为专题地图的 ,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提出审 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 划、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 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本市中小学教学应 当结合相关课程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 ,组织学生参加国家 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  测绘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测-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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