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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晋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 ,保证规章 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 ”)的立项、 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立法后评估和清理 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章 ,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策部署 ,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坚持科学立法 、民 主立法、依法立法 ,符合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 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依据 ,规章不得设 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 第四条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规章 ,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五条 规章的制定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 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 ,因行政管理迫- 2 -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施行满两年需要 继续施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 ,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 。市司法行 政部门负责计划 、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 ,并对规 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 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 、调研和 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七条 规章制定等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财 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编制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规章制定 计划草案。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 、预备项目 、 调研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草案基本成熟 ,年内可以公布的项 目;预备项目是指草案中的主要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争取 年内公布的项目 ;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需要开展立法 调研的项目。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 3 -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征集下一年 度规章计划申报项目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规章计划申报项目材料应当包括申报表 、 调研论证报告。调研论证报告应当包括规章制定的必要性、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申报正式项 目和预备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规章草案起草稿文本。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其他国家机关 、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等社会各界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其他国家机 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各界有提出规章制定项目 建议的权利 ,其提出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应当包括规章制 定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 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论证 ;必要时,可以组 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联合论证。 论证主要围绕规章制定的必要性、规章内容的合法性、 合理性、可行性开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的; (二)上位法已经有具体规定,无需制定规章的;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 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四)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 4 -(五)规章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六)相关问题能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 ; (七)其他不适宜制定规章的情形。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不予立项的具体原因等情况向 建议方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规章立项申请 、立项建 议研究论证等情况 ,确定立项项目 ,拟订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 、起草部门 、完 成时间等。 第十二条  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 ,起草部门 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开展调研、起草等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向市人民政府提交 调整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请示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 整。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起草部门落实年度 规章制定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条  规章一般由拟规范事项的实施部门 、行业主 管部门起草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规章 拟规范事项涉及不同部门管理职能的 ,由申报立项的部门牵- 5 -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起草 。规章拟规范事项属政府及其部 门普遍管理事项等情形时 ,市人民政府可指定市司法行政部 门牵头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规章 起草小组 ,相关业务机构和内设法制机构共同承担起草任务 , 并可吸收政府法律顾问和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起草部门应当 制定起草工作方案 ,落实立法工作经费 ,明确责任人员 、职 责分工和工作进度安排 ,确保按照年度计划报送规章送审稿 。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起草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 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 ,应当开展调查研究 ,明确存在的 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对策 ,充分论证拟设定制度措施的针对 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内容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 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 ,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 他部门意见 。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 ,应当充分 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 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起草规章 ,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 、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 、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等多种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草 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 6 -般不少于 30日。 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内容涉及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问 题,需要专业人员 、专业机构作出判断的 ,起草部门可以通 过召开专家论证会 、书面征询专家意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等 方式,对规章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专业技术论证。 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内容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 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 ,减损公民 、法 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 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 ,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 ,广泛 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内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 重大意见分歧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 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 ,需要进行听证的 ,起草部门应 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 30日前公布听证会 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代表的构成及产生方式 、报名方 式和截止日期等; (二)通知规章草案内容涉及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派 人参加; (三)起草部门就规章草案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四)听证代表提问和发表意见; (五)起草部门应当制作听证会笔录 ,如实记录发言人- 7 -的主要观点及理由 。会后还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 意见,形成听证报告 ,规章草案在报送审查时 ,应当说明对 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条  规章草案涉及规划调整 、编制保障 、财政支 持、土地利用等方面内容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发展改革、 机构编制、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 规章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组织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规章送审稿 ,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共同起草的 , 由几个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并将下列材料提交 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一)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 (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 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主要措施 以及主要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 ); (二)规章送审稿条文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汇总表; (四)起草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相关材料及其法制机构合 法性审核意见书; (五)起草部门法律顾问意见书; (六)起草部门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8 -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形成的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调 研报告、省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应当一并提交。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 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 (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拟确立的制度是否具有必要性 、可行性、可操作 性; (四)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五)是否对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反馈和研究处理 ;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发送 有关部门或者专家征求意见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规章 送审稿作出修改后,征求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 明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日。 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基层立 法联系点制度 ,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 9 -式。 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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