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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尾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汕尾市稀有剧种传承保护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0 日七届汕尾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0年12月12日-2-汕尾市稀有剧种传承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加强对稀有剧 种的传承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 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正字戏、西秦戏、 白字戏、皮影戏等为代表的稀有剧种的传承、保护、发展与传 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传承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 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稀有剧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 的实物和场所: (一)稀有剧种的代表性剧目、唱腔音乐、传统表演艺术、 舞台美术、剧本乐谱等; (二)与稀有剧种密切相关的乐器、服装、道具、舞台等制 作技艺; (三)与稀有剧种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3-物、场所设施; (四)稀有剧种特有的传统民俗; (五)与稀有剧种密切相关的其他传承保护对象。 第四条稀有剧种的传承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 与、保护为主、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稀有 剧种传承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本规定所称相关县(市、区)是指稀有剧种流传分布的县 (市、区)。 第六条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稀有剧种传承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稀有剧种传承保护工作。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 地实际,制定稀有剧种传承保护规划,对稀有剧种予以保护。 第二章传承保护 第七条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稀有剧种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建-4-立稀有剧种资料档案和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稀 有剧种资料档案和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调查稀有剧种资源,应当搜集、整理并妥善保存与稀有剧种 相关的历史文献和代表性实物,并对濒危剧种资源进行抢救性 记录和保护,防止损毁、流失。 进行稀有剧种资源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 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稀有剧种 资源信息,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提供 者。 第八条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稀有剧种资源调查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稀有剧种资源 保护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稀有剧种资源保护清单应当包含稀有剧种类别、具体项目名 称、资源存续状况等内容。 第九条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 法认定本级稀有剧种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认 定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规定的 传承保护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稀有剧种演出团体、-5-稀有剧种社会组织、稀有剧种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 承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保护其享有的知识 产权。 第十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稀有剧种营业性演出活 动管理,发挥演出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稀有剧种演出行业自 律与协作。 第十二条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 部门可以结合节庆活动、民俗活动、旅游推介活动等,组织在 商贸中心(集市)、旅游景区(点)、乡村社区等集中展示展演稀 有剧种艺术。 鼓励和支持稀有剧种演出团体与旅游景区(点)合作,设立 文旅演艺专场,通过稀有剧种展演与旅游相结合的方式促进文 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发挥稀有剧种文化资源的特殊优 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稀有剧种文化资源开发具 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稀有剧种演出团体依法开展地区和 对外文化交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戏曲艺术推广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资 金资助、物资支持、提供场所等方式参与稀有剧种传承保护活 动。-6-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稀有剧种传承 保护研究和交流活动,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展示 稀有剧种。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稀有剧 种传承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稀有剧种传承保 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稀有剧种资源普查以及稀有剧种相关珍贵资料、实物 的搜集、整理、抢救和保护; (二)稀有剧种代表性剧目的挖掘、整理、创作、展演; (三)稀有剧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技艺传承、传播活动; (四)稀有剧种研究、宣传、教育; (五)稀有剧种演出、展示等场所和设施的建设、维护; (六)稀有剧种重大活动的举办以及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 (七)按照规定对稀有剧种保护、传承、弘扬、研究有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八)稀有剧种传承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馆-7-(站)内设立专门展室,用于稀有剧种的传承、收藏和研究。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稀有剧种传承保护相关的基础设施 建设,修缮与稀有剧种相关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场所、设施,改 善稀有剧种创作生产条件,根据需要建设稀有剧种专题展示展 演场所、设施。 第十八条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稀有剧种传承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通过培养、 培训、引进等方式,完善稀有剧种传承、保护、传播等各类专 业人才的培养和保障机制。 鼓励和支持稀有剧种演出团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 等职业教育学校合作办班。 鼓励和支持戏曲名家收徒传艺,通过以老带新等方式有效 传承技艺,培养稀有剧种传承人。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性质的稀有剧种传承保护机构应当按 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结合实际需求和专业人员特点,合 理制定稀有剧种专业人员招聘条件,招聘优秀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稀有剧 种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 措施,支持稀有剧种演出团体开展演出服务活动。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有计划地传播 稀有剧种代表性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8-第二十一条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 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学校将普及稀有剧种知识列为素质教育的内 容,推动稀有剧种教材进乡土教材、进第二课堂。 鼓励和支持学校开设戏剧、戏曲等地方课程或综合艺术课 程,并与稀有剧种演出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学校特聘校外戏曲专家和稀有剧种传承人担任 学校兼职艺术教师。 第二十二条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以专 题展示、专栏介绍等形式,宣传和推广稀有剧种。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用于稀有剧种传承保 护的捐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稀有剧种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 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保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代表性项目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义 务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9-规定,在稀有剧种传承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传统音乐、曲艺等非物质 文化遗产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10-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汕尾 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驻汕尾 有关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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