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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 、民主、依法决策机制 ,完善重 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提高决策质量和 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国务院 《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以下统称 决策机关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 、执行和调整程序 ,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以下简称决策 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教育科技 、医疗 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 、社会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 、区域 规划和专项规划; - 2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 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传统村落 、 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涉及重大公共 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宏观调控决策 、政府立法决策 、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 ,编制年度决策事 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 ,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 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单位等内容 。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发挥党的领导核心 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 、民主、依法 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 尊重客观规律 ;充分听取各方 面意见, 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严格 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3 -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除依法应当保密 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 ,加 强决策智库建设 ,利用大数据 、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 升决策信息化水平 ,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 以保障。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 工作的组织协调 、指导和监督 ,并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工作。 决策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 案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 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民主化、法治化情况 应当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 ,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 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 内容。 - 4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一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 ,按照下列规 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 ,交有关 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 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组织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 、建议、提案等 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以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 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 ,应当论证拟解决 的主要问题 、建议理由和依据 、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 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二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 ,应当明确决 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 ),由决策承办 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以下简称决策草案 )的拟订等 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 ,应当明确牵头决策 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 ,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 ,由继续行 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 ,全面、准- 5 -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 ,充分协商协调 ,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 案,可以自行起草 ,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 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在审查过程中 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 拟定市场准入 、产业发展 、招商引资 、招标投标 、政府 采购、经营行为规范 、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 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的决策草案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 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 本效益分析预测的 ,应当形成分析预测报告 。分析预测报告 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 、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 、分析预测结论 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 、下级人民 政府等单位的职责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 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 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 、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 位的意见 、理由和依据 ,必要时可以报请决策机关有关负责 人协调。 - 6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 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 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 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 、书面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 意见、实地走访 、听证会、问卷调查 、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 ,及时 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 、征求意见及其反馈情况 ,充分 利用政府门户网站 、社交媒体 、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拓 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 ,可 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决策承办单 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特 别是民营企业 、劳动密集型企业 、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 见。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 ,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 、广播、电视 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提 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7 -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 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 ,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 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 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 第二十二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决策承办单 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可 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 15日前 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 ,利害关系人代 表一般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申请参加听证会- 8 -的人数较多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 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 ,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 会。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材 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 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宣布听证 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 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 、依据和有关情 况; (四)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 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 听证报告,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参加人的意 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 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 ,了解社会公众对决- 9 -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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