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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6年9月28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 91号公布 根 据2020年12月17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 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 (以下简称规章 )的立项、起 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评估、修改、废止和解释,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 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 ,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 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 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 ,制定规章- 2 -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及 时报告市委。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 ,科学规范行政行为 ,促 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二)体现行政机关的权责统一; (三)符合上位法规定 ,突出本市特色 ,具有可操作性 ;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充分发扬民主 ,依法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序参与。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 ”“办法”等。 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做到结构严谨 ,条理清楚 , 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具体明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规章制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部门 (以下简称政府立 法工作部门 )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部署 ,做好规章制定规 划和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 协调、调度和指导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单位以及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规章的起草 、调研、论证和征求- 3 -意见等工作。 第八条 制定规章应当完善征求意见和协商工作机制, 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建立完善政府立法研究 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和立法专家库制度。 第九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 ,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 以保障。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编 制规章五年立法规划,统筹安排规章制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中心工作 ,编 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单位或者县 (市、区) 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 ,应当于上一年十月底前 ,向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提报立项申请以及下列材料: (一)立法项目草案初稿; (二)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 (三)立法可行性评估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立项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 、拟解决的主要 问题、拟设定的主要制度 、可能出现的问题 、调研情况和工 作进度安排。 - 4 -立法可行性评估可以由立项申请单位组织进行 ,也可以 委托社会有关方面进行。 立项申请单位提交立项申请前 ,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 决定。 第十二条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 法建议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门户网站 、书面信函 、电子 邮件等方式向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对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 研究,或者交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单位或者县 (市、区) 人民政府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立项 申请和立法建议项目,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应当采取座谈会 、论证会、公 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并对重要立法建议项 目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经论证,立法申请和立法建议项目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一)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不需要细化补充的; (二)超越立法权限,法律、法规未予授权的; (三)属于部门内部职责和权限划分的; (四)不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 - 5 -(五)不具有可执行性的; (六)具有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立法需求紧急 程度、社会认识统一程度和基础工作完成程度 ,将确定的立 法项目分为年内完成项目和调研项目。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 、起草单位 ,年 内完成项目还应当明确起草单位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的时 间。 第十七条  立法条 件和时机较为成熟 、当年可提交市 人民政府审议的立法项目 ,列入年内完成项目 。确定年内完 成项目,应当优先考虑上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中经调研论证 后较成熟的调研项目。 确有立法必要但立法条件或者时机暂不成熟的立法项 目,列入调研项目。 第十八条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地方性法规年度 立法计划相衔接。 第十九条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 ,起草部门应当制 定工作方案 ,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间要求 ,明确项目负 责人、工作进度安排和阶段工作任务 ,报政府立法工作部门 。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及- 6 -时了解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 、重点、难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十条  在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 ,市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 、单位或者县 (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 调整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由政府立法工作 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规章立法项目库 ,由政府立法工作部 门实行动态管理。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征集 、调研、论证、储备规 章立法项目。 第二十二条  立法项目确定后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可以 会同起草部门成立立法课题组 ,根据立法实际需要邀请相关 部门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 、专家学者等参与调研 、起草、审 查等立法活动。 第三章  起  草 第二十三条  规章草案原则上由所涉及事项的管理部 门起草。 规章草案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 ,由其中一个或 者几个部门起草 ,也可以由政府立法工作部门起草或者组织 起草。 规章草案规范共同行政行为 、管理部门不明确 、情况紧 急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 ,由政府立法工作部门起草或者组织- 7 -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规章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 第二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 ,与本市其他规章相协调 ; (二)从本市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三)行政措施与客观需要相适应 ,程度适当 、幅度合 理; (四)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 (五)条文表述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规范和法律语言表述习惯; (六)其他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起草规章 ,应当先行调查研究 ,准确把握 存在的问题 ,研究提出解决对策 ,充分论证拟设定制度措施 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起草规章 ,应当通过座谈会 、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 关部门、社会团体 、专家学者以及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利 益相关方的意见。 起草规章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 ,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 说明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六条  规章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 大意见分歧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 8 -影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 织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  规章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 ,起草 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通 过书面方式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单位或者县 (市、区) 人民政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单位或者县 (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自收到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修改 意见,同时附具依据和理由 ,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后反馈起草部门。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提出的修改意见,意见合理的, 应当予以采纳 ;有争议的,应当予以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 成一致的 ,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审查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 第二十九条  起草部门对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 改后,形成规章草案送审稿,经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通过 ,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 ,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时间报送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审查。 起草部门不能按时完成起草报送审查的 ,应当向市人民 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规章报送审查时 ,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 9 -(一)以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印制的送审报告 ,主要包括 送审规章的名称 、有关部门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和送审建议 ; (二)加盖起草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 ,主要包括制定规 章的必要性 、主要内容 、创新的制度设计 、起草过程以及征 求意见情况等; (三)印刷成册的法律政策汇编 ,主要包括起草规章所 依据的法律 、法规、政策文件 、相关技术规范 、标准以及参 考其他城市同类立法项目的资料; (四)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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