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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 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 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 交通、市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2-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 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区城 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 适应。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全市各级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 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 劳动,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 止、投诉或者举报。-3-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考评制度并组 织考评,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文化广 电旅游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 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 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 传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 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 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 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桥下空间、-4-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 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 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 设的管线,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 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铺、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 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 该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 权人负责; (九)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环 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江、河、湖泊、内河涌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 位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的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在责任人落实之前,由 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跨行政区-5-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 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将市 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丢吐、乱 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拉挂、乱晒晾、乱搭建、 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 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其责任区内的市容 环境卫生负责,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服务单位履 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 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 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以及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6-监督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容貌应当保持美观、整洁、有序。城市 中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户外广告和 标识、施工工地、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 与管理,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及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 任要求。 第十七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本市 城市容貌标准,设计造型、装饰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 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 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 外立面确需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向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完工后办理竣工验 收手续。 第十八条临街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 屋顶不得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晾晒物品不得 超出建筑外立面。 临街阳台因安全防护需要安置防盗网的,防盗网应当采 用不锈材料,且不超出建筑物外墙。窗户防盗网应当安装在-7-窗户内侧。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 的各种井盖、沟盖及其他市政设施。 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 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 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 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对产权单位不明晰的各类井盖、沟盖,由所在地的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 装饰、装修、举办活动等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 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堆 放的物料应当整齐,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占用期满后,应当 立即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 地桩等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利用城市道路、绿化树木、桥 梁、隧道、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交通标志牌、城市-8-绿地等张挂悬挂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 以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合理设置 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的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 保洁。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场内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施工实行湿法作业, 做好防尘措施;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在场地内堆存的,应 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运输车辆做好密闭,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无污水溢流现象; (五)施工用水、冲洗废水、泥浆水以及作业期间产生 的各类废水,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六)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 蔽设施的高度和围墙的外观应当与环境相协调,施工、拆迁、 待建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围墙; (七)工地外墙应当张贴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和 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 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9-(八)施工工地围墙外侧环境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 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 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 超过围墙顶部。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九)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十一)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条件。 第二十四条城市照明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 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对污损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 或者更换。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保持清洁、文明、干净, 符合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及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任 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 标准,并按照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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