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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邮政条例 (2014年8月29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 4月2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 督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 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普 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邮政业发 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 - 1 - 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并给子政策和资金支持。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专业快递园区,对入驻园区快递企 业给予土地使用、融资信贷、信息服务等政策支持。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 发展规划的编制、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规 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 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邮政运输网络建设规划纳入地 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第七条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 遍服务的需要。 邮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与本市经济社会 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时,各级政 府应当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建设商业区、旅游景区、住宅区、高等院校校区或者改 建日城区时,建设单位应当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 邮政设施。 - 2 -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置村 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承担本辖区内的邮件接收和 投递。 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 委员会与邮政企业协商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 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设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营业场所和处理场 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分拨中心应当配置安全检测设备。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 覆盖收寄、分栋、储存等环节,保证监控设备二十四小时实 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干一条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 所,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邮政营业场所,应当 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和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 务,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新建城镇居民楼的信报箱应当由建设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并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 施工和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所有权人或者 - 3 - 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补建;已破损的信报箱, 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 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所有权人不明的城镇居 民楼,信报箱的补建、维修或者更换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实 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老日散”小区改造,应 当将城镇居民楼的信报箱补建纳入改造规划,并安排资金补 建。 第十三条鼓励快递企业及其他企业在高等院校、商业 区等区域,设置符合邮政行业标准的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 设施。 使用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施投递快件,应当事先征 得用户同意,并确保快件安全和用户的信息安全,保障消费 者按照服务约定验视签收的权利。 第十四条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 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 常进行、方便群众使用和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原则, 对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安排;未作 出安排的,不得征收。 邮政企业设置邮筒等便民的邮政服务设施,相关部门应 当给予支持。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迁移邮筒等邮政便民服 务设施的,应当就近重建或者及时恢复。 - 4 -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邮筒重新设置前,邮 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 第三章‧寄递服务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邮 政普遍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所有用户持续提供邮政服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快递服务标准为用户提供快递 服务。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以下内容: (一)营业时间、服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 费标准; (二)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名录和处理办法; (三)邮件、快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 (四)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五)其他需要公示、公布的内容。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 遵守国家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违法寄递国 家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发现可能有夹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 寄递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 - 5 - 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时 应当当场验视内件,并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邮 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 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 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 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 不得收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 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按址投递、 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等方式投递邮件。 第十九条快递企业可以与连锁商业机构、社区、学校 以及专业第三方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开展投递服务合作。以合 作协议形式开展投递服务的快递企业应当征得用户同意,提 前告知用户选择合作投递服务时可能发生的单独费用。 快递企业无法以合作协议形式投递或者用户拒绝以合 作协议形式投递的,应当与用户协商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 提供快递服务。 - 6 - 快递企业不得将代收货款快件委托合作方代为投递。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 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快件; (二)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快递业务;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 邮政业务; (四)强行搭售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纸杂志等;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视频监控、跟踪查询等信息与信 息管理系统联网,为安全监管和公众服务提供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市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定期报送相关经营信 息。 第二十三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邮 政企业使用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 贴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 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 -7 - 工作机制。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疾病疫情和恐怖袭击等突发 事件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 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邮件、快件安全,并及时尚当地人民 政府和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用户。 第二十五条邮政专用车辆应当喷涂邮政专用标志色 和“中国邮政”标志。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邮政专用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 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军辆。 快递企业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道路交通运输和货 物运输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快递运输专用标志。 第二十六条邮政专用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 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 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快递车辆确因快递服务需要,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前提下可以临时停车,完成快递服务后应当立即驶离。 第二十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村(居) 民委员会等,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提 供通行、临时停车、派送等便利,并应当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 -8- 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 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 电话,设置监督信箱、电子邮箱,配备专人负责受理投诉, 并自受理之白起十白内答复用户。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与用户发生纠纷时,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 立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 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市邮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方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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