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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军山湖保护条例 (2009年12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20日南昌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 日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关于修改<南 昌市军山湖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加强军山湖 的保护和利用,防治污染,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 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军山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山湖保护范围包括保护区和控制区。 保护区是指以吴淞高程17.00米为基准线的军山湖水域 及其外延五十米的区域,北至军山湖堤;控制区是指保护区 外延一千米的区域。 第三条‧军山湖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军山湖保护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 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山湖保护工作的领 -1 - 导和监督,加大对军山湖保护的投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林业、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山湖保护的 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进贤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军山湖保护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军山湖保护资金投入和生态补偿 机制。 军山湖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纳入进贤县 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军山湖的保护。 第七条进贤县人民政府设立军山湖保护综合协调机 构,综合协调军山湖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军山湖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进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军山湖保护的统 一监督管理。进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专职工作人员 和工作经费,依法履行军山湖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军山湖保护的监督管理工 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军山湖保护的有 关工作。 第九条军山湖保护利用规划由进贤县水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进贤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报进资县人民政府批准。 - 2 - 军山湖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沿湖乡、镇规划和土地利用 规划相衔接,根据保护区和控制区的不同要求和国家有关技 术规范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 布局和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军山湖保护利用规划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 编制完成。 第十条‧进贤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批准的军山湖保 护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军山湖保护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 按照原编制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进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划定保护区和控制区的具体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并在军山 湖主要堤段和沿湖各村明显位置设置军山湖保护范围示意 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军山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 目,应当符合军山湖保护利用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 续。进贤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征求进 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实施前军山湖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不符合军山 湖保护利用规划并严重影响军山湖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 设施,由进贤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 3 - 拆除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予补 偿。 第十三条军山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 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 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军山湖的水质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规定的III类地表水标准保护, 并定期抽检。 第十五条军山湖保护范围内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军山湖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 禽养殖场。原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进资县人民政府责令 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军山湖保护范围内水产养殖实行生态养殖, 进资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养殖芦科学确定水产养 殖的品种、密度。 第十八条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工业项目; (二)增设排污口; (三)设置贮存、处置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危险物的设施; - 4 - (四)倾倒、填埋垃圾、渣土、残液残渣、放射性物品等 污染水体的物体: (五)破坏植被 (六)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 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防洪行洪、水质保护、取水供 水、码头外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船只: (三)使用饲料、肥料和药物进行水产养殖; (四)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 (五)侵占、毁坏湖堤、护岸和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 质监测等设施; (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式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 捕捞; (七)猎捕鸟类、两栖爬行类等野生动物: (八)开山采石、取土。 第二十条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 在湖堤和水面上已建成的餐饮业项目应当予以关闭;其他已 建成的餐饮业项目应当达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内水上运输、旅游等活动产生的固 体垃圾应当实行袋装,液体垃圾实行桶装,运上岸后送垃圾 -5 - 场统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向与军山湖相连的幸福港、下埠港、 池溪港和钟陵港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 水,倾倒工业废渣及农业、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进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山湖水资源、水产资源、 国土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的保护,维护军山湖 的生态系统。 第二十四条进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科学调度军山湖的水位,满足养殖、用水、调蓄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进贤县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沿湖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军山湖保护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者科 学施肥,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推广 无公害标准化种植技术,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减少 对土壤、水体的污染和破坏,减轻农业的面源污染。 鼓励沿湖农村使用液化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六条进贤县人民政府和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因地制宜加快建设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帮 助沿湖村民妥善处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进贤县人民政府和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扶持军山湖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发展绿色农业和循环经济, 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6 - 第二十八条进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白常巡 查制度,加强对军山湖保护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 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住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为都有权进行劝阻和尚进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进资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对于违法行为不属本部门管理权限的,进贤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管 理权限有争议的,应当提请进资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 标志的,由进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军山湖保护范围内新 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进贤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军山湖保护范围内新 建工业项目的,由进贤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使用饲料、 肥料和药物进行水产养殖的,由进资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方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苗刀.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新建餐饮业 -7 - 项目的,由进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 业项自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由进资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经治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关闭或者限期搬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八条,市、进贤县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军山湖保护利用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批准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的; (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 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恂私舞、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8 - 项目的,由进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 业项自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由进资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经治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关闭或者限期搬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八条,市、进贤县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军山湖保护利用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批准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的; (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 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恂私舞、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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