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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9月8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 月28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信阳市站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信阳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 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 -1- 币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 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 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 施建设,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 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建设、环保、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 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房管、卫生计生、财政、市场发展、 畜牧、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 司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2 -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本辖区 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 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 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环境卫生志愿者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科学 知识的宣传,营造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风气。 商场、机场、军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 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 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 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实行数字化监督管理,建 立统一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 高城市服务管理水平。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 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设施的义务。 提倡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3 - 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 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干条,住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的行为,有权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举报的行为进行调查处 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子以答复。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 会公布。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 划分。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 列规定具体划分: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城市公 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 - 4 - 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 政府负责; (三)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庭院以及家属区 由本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军站、码头、停军场、公交站点等, 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园、广场、绿地、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 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者负责,商场、 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 负责; (八)河、湖等公共水域以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产权单位 负责;拆迁工地由辖区政府负责; (十)报刊亭、阅报栏、早餐亭、户外广告设施、邮政 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并(箱)盖等设施和空中 架设的管线,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 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 确的,由所在地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5 - 跨县(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分和确定的责任 区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贴乱 画、乱扔乱倒、乱挂乱晒、乱摆乱放、散发户告、违规设置 牌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 引发病媒生物擎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 污染物; (三)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 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冰雪。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 结合本市、县(区)实际,制定本市、县(区)的城市容貌 标准。 第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或者 顶部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安装太阳能板、空调 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 - 6 - 当统一规范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 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 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同级规划、住房建设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 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间,法 律、法规规定隔离的,应当设置透景围墙、绿禽、栅栏、花 坛、草坪等设施,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整、清洁、 美观。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在建工地,临街一侧应当设置硬质 围挡。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 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建设工程施 工确需挖掘的,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市容、污染环境。挖掘道路应当 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 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 场等其他公共场所从事商业活动以及超出店铺门窗店外经 -7 - 营。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 收购废品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 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 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 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军辆,应当采取密封、全覆 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一条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二)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限行桩、 停车位; (三)擅自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化粪池; (四)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等: (五)其他影响路面公共场地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及其设施,应 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绿化带损坏或者行道树缺株、枯 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 第二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 -8 - 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编制户外户 告设施设置规划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以及非户告的招牌、报栏、画廊、门头牌匾、 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设置大型户外户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期限设置。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 文学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 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合 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等经营者进入 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根据需要设置临时摊雄贩经营疏导区、 应李瓜果临时销售摊点等。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 点有序经营。 第二十五条城市照明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 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 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 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按照规 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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